7月23日,清水源发布公告,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案件原由
2019年7月,清水源对全资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同生环境”)开展日常审计过程中,发现同生环境原管理层宋颖标、钟盛、张永新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指控被告人,并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3年7月,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宋颖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500 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50 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550 万元。
二、被告人钟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400 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 400 万元。
三、被告人张永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宋颖标、钟盛因合同诈骗的犯罪所得 29,941.3 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在案的宋颖标、钟盛名下股票 1,186 万股及其孳息返还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票以并购时人民币 23.02 元/股折算价值,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追缴被告人宋颖标、钟盛因职务侵占的犯罪所得 1,284.65 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所得 200 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因宋颖标、钟盛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开庭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96刑初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宋颖标职务侵占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中对上诉人钟盛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即对原审被告人张永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中关于职务侵占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违法所得追缴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96刑初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对上诉人宋颖标、钟盛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合并执行的量刑部分,第四项中关于合同诈骗罪违法所得追缴部分。
三、上诉人宋颖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上诉人钟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清水源业务涵盖水处理剂研发生产销售、市政及工业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3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7.3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56 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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