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9号(众应互联、李化亮)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9号(众应互联、李化亮)
2022年08月22日 00:00 市场资讯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29号(众应互联、李化亮)

  当事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或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化亮,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众应互联、李化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化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众应互联的要求,2022年8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众应互联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众应互联、李化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李化亮为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至今,李化亮担任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海米椒为众应互联的关联法人。

  二、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7月、2019年12月,上海米椒作为管理人,先后发起设立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澜)、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尚),募集资金共计7,835万元;部分投资者系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首创)推介销售。

  2020年8月30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与上海米椒、和合首创签订《确认担保协议》(编号:MJ2020081),约定由上海米椒对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及约定收益提供按时足额兑付保证担保,众应互联对上海米椒前述保证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李化亮在《确认担保协议》上签字。

  2020年8月30日《确认担保协议》签订时,公司为关联方上海米椒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4,550万元+9%年化收益率*4,55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天数/365,其中担保的本金金额占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17%。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前述担保的本金余额分别为4,475万元、4,370.01万元,公司2020年、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40,298.22万元、-57,412.97万元。2021年10月14日,公司在《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亦未披露该情况,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2020年年报和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李化亮作为众应互联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化亮作为众应互联时任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众应互联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李化亮私刻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申请公司用印流程,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属李化亮个人行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没有主观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公司对相关担保合同印章进行了鉴定,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后经与相关当事人沟通,案涉担保合同已无任何前置条件地作废,没有对公司造成实质利益损害。第三,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综上,请求对公司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李化亮作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其在约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上签字,公司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因未经审议程序等情况而免除。第二,担保合同的有效与否、是否对公司造成实质利益损害,均不能免除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已予以了充分考虑。综上,我局对众应互联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李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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