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8月10日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335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159元,上诉人深圳新宁负担19416元,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新宁、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按法定程序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新宁将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62.4万元,同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相应的受理费。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于深圳新宁收到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书时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7186.44万元。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剩余2起、再审案件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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