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中公教育、北京文化、新潮能源股民索赔诉讼进展

昊华能源、中公教育、北京文化、新潮能源股民索赔诉讼进展
2022年07月29日 18:37 市场资讯

  7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昊华能源(维权)投资者索赔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7月2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还在继续推进该案。

  2021年11月10日晚,昊华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昊华能源违法事实如下: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5年2月11日到2019年12月28日之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并且在2019年12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7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公教育(维权)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7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中公教育投资者索赔案已获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

  2022年4月26日晚,中公教育发布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徽证监局查明,中公教育违法主要事实为: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196,335,000元,2020年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产的6.65%和30.19%。根据规定,中公教育应在其 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认为,在2020年2月26日到2021年12月1日之间买入中公教育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7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北京文化(维权)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7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北京文化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目前还在继续接受投资者索赔委托。

  2021年11月1日晚,北京证监会发布对北京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北京文化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0,188.68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

  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时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长、世纪伙伴董事长)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3月22日到2020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北京文化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7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潮能源(维权)股民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7月27日,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潮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2年4月1日,新潮能源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新潮能源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获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

  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2年4月2日之前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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