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你单位于 2015 年 6 月根据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唐明群股权,转让价格 1,450 万元,未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以上违法事实由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因你单位已无法代扣代缴上述税款,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拟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 3,597,825 元。
――摘自《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56 )关于公司收到南京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二、基本概念:纳税人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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