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晚,深交所公告,*ST科迪(维权)、*ST新光(维权)两只股票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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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退市新规落地第二年
强制退市潮来临
据牛牛研究中心统计,截至5月26日,沪深交易所今年已公告了27家上市公司将终止上市,另有多家公司因触及退市指标也已收到了交易所发布的《拟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很可能即将被强制退市。
2022年强制退市企业数量远高于2020年20家、2021年23家,以及退市新规发布(2020年12月)以前每年5-10家的退市企业数据。由此可见,2022年A股迎来了强制退市潮,目前确定退市的名单如下。
为何今年退市企业数量远高于往年?
根据退市新规过渡期的安排,财务类退市指标的规定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若2020年达到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被*ST,2021年再次达到财务类退市指标,2022年就要被强制退市(退市新规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2年)。因此,在史上最严退市新规落地第二年的今年,A股迎来了强制退市潮。
事实上,尽管绝大多数退市企业是由于触及了财务类退市指标或规范类退市指标而被*ST进而被强制退市,但被强制退市并不一定必须是*ST企业。
根据交易所退市规定,退市共分为财务类、重大违法类、交易类以及规范类四大退市指标,一旦触及其中一项,就可能会被退市,无论股票是否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退市新规对各指标的最新要求如下。
一、财务类指标
上市公司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5)虽符合可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6)因不符合可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二、重大违法类指标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3)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
(5)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交易类指标
(1)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2)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3)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4)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5)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6)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7)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四、规范类指标
上市公司因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2)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4)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5)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该问题;
(6)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的;
(7)虽符合可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8)因不符合可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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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持续优化
A股吐故纳新良性循环
从近几年的政策风向来看,目前A股退市制度正持续优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已逐步形成,退市渠道日益畅通。
2020年12月,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退市新规》全面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严格退市监管,大幅提升了退市效率。
2022年3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随后,沪深交易所均发布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立足于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完善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和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规范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构建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
为更好应对A股退市潮,2022年4月29日,交易所、结算公司等联合发布《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实施办法》,将主板券商承接机制制度化:一是将主办券商最终的确认时点前移至退市公司摘牌前,为后续的登记确权、挂牌转让预留足够时间;二是明确了交易所协调确定的基本原则,即退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聘请主办券商的,由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并明确如证券公司主体发生变更后主办券商的确定方式。
2022年5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再度明确“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主动承接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上述文件的发布,有力加强了券商对于退市公司的督导责任。
牛牛研究中心分析认为,对于资本市场而言,部分盈利能力相对弱的企业被强制退市,有利于提升A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市场整体环境将更加晴朗,资本市场或将更好发挥出“价值发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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