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处以监管警示。
公监函指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1年12月6日前,持有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士兴集团)总股本的4.78%。
作为森特士兴集团的股东,新华都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于2021年12月6日增持公司股票150万股,占总股本的5.06%,未按规定在其持股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12月7日、8日,陈发树继续买入森特士兴集团股票合计72.65万股,占比0.135%,并于12月29日卖出60万股,占比0.111%。2021年12月29日,新华都集团买入公司股票60万股,占比0.111%。
上述股东于2022年1月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2%。
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作为公司股东,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相关规定。
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以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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