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揩油”玖珑山1.63亿项目!龙元建设项目经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超百万 来源:金融界网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30万元并通过造假侵占80万元,龙元建设一名项目经理因此获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陈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陈某被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聘用为佳兆业玖珑山项目部项目经理,管理该项目的施工,并代表龙元建设对该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工作负全面责任。金融界查询龙元建设2011年年报得知,当年,该公司与浙江伍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佳兆业玖珑山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63亿元。据被告人供述,项目最终造价1.85亿元,亏损三四千万。
在2012年10月26日,陈某向林某1借款50万元,用于自己购买股票等。证据显示,10月29日,陈某名下的中信证券证券资金账号转入50万元,并购入澄星股份。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龙元建设佳兆业玖珑山项目部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龙元建设拨付给该项目部备用金133.6942万元中的30万元用于归还林某1的借款。此为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2016年2月3日,佳兆业玖珑山项目部欧阳某向龙元建设申领得材料款100万元,同日,被告人陈某向欧阳某借款36.8万元,欧阳某予以同意并汇入对方账户。同年4月5日,陈某因无力归还借款,遂与欧阳某商定,将该笔款项计入佳兆业玖珑山项目部与其所在班组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中,陈某以项目部经理名义签署了结算证明,虚增金额40万元(其中3.2万元为税费),2017年12月21日,欧阳某凭借该结算证明向起诉龙元建设支付上述工程款,次年陈某作为龙元建设的委托代理人与欧阳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随后欧阳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全额扣划执行完毕。案发后,欧阳某向龙元公司退还款项20万元。
另外,2016年2月4日,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林某2通过虚开发票报账的形式,向龙元建设套取虚假工程材料款40万元,后林某2将该40万元扣除税费后的款项38.32万元转至陈某银行账户,陈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均归其个人使用。上述为判决书披露的陈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一审判决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同时被告人陈某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
天眼查资料显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为民用、工业、市政及各类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专业安装,以及水泥、钢结构的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公司,当前总市值109.22亿。2020年,公司总营收177.9亿,扣非净利润6.315亿;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总营收151.6亿,扣非净利润5.115亿,公司2021年年报预计于3月31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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