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2021年08月02日 13:14 同花顺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来源: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朱荣明,男,1955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袁菊芳,女,1956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荣明、袁菊芳内幕交易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朱荣明、袁菊芳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7月,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菲达环保股份无偿划转给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2020年初,杭钢集团开始考虑启动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将其下属环保产业资产注入菲达环保。

2020年3月9日下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听取了环保产业整合项目情况汇报,决定正式启动环保产业资产重组工作,同意环保产业整合初步方案及时间安排,要求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建立周例会制度,加强总体协调,推进中介机构的工作。

2020年3月16日下午,杭钢集团召开环保产业整合项目启动会,成立项目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初步交易方案和后续工作计划。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股份”)、菲达环保、四家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会。会后几天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

2020年6月2日,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召开例会,讨论重组工作细节,推进重组工作进度。时任杭钢集团战略发展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毛某雯参会,并知悉了菲达环保重组环保板块事项。

2020年7月7日上午,杭钢集团“凤凰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相关情况的报告,讨论重组的具体方案、资产范围、交易方式和时间进度等。毛某雯参会。

2020年7月16日上午,杭钢集团召开2020年第13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菲达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的框架性方案,同意菲达环保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杭钢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省环保集团象山有限公司51%股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钢集团募集配套资金。毛某雯列席。

2020年7月18日,菲达环保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菲达环保上述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毛某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2日。

二、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内幕交易“菲达环保”股票情况

(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

2020年6月,毛某雯母亲袁菊芳在毛某雯家照看孩子。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参加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例会知悉内幕信息,会后毛某雯告诉袁菊芳公司在和菲达环保谈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让袁菊芳不要买“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2020年7月16日,杭钢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菲达环保重组的方案,毛某雯列席。2020年7月16日20时28分至21时26分期间,毛某雯与袁菊芳3次微信语音通话,通话中提到杭钢集团已召开关于菲达环保重组的董事会了,再次向袁菊芳强调不要买入“菲达环保”和“杭钢股份”股票。

朱荣明系袁菊芳原供销社同事,两人平时经常一起讨论股票情况。2019年袁菊芳照顾女儿二胎比较忙,就把股票账户和密码告诉朱荣明,委托其操作买卖股票。2020年6月4日中午11时10分,袁菊芳曾与朱荣明通话10分7秒。2020年7月16日晚19时53分,朱荣明电话联系袁菊芳,通话时长21分29秒,袁菊芳告诉朱荣明她女儿开过会了,不能用“袁菊芳”账户买“菲达环保”“杭钢股份”股票,因为她女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这两只股票了。

(二)“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情况

1.“朱荣明”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荣明”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29XXXX737)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90,800股,买入金额1,119,890元,2020年8月3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79,144元。经计算,获利57,569.07元。

2.“张某珍”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珍”账户(上海普通账户A73XXXX668)累计买入“菲达环保”168,900股,买入金额994,729元,2020年8月7日卖出84,400股,卖出金额535,096元。经计算,获利52,257.36元。

上述账户合计买入“菲达环保”359,700股,买入金额2,114,619元,获利109,826.43元。

(三)朱荣明控制并操作“朱荣明”“张某珍”账户情况

“朱荣明”账户由其本人控制,朱荣明通过操作自己的电脑交易“菲达环保”。张某珍系朱荣明表弟陈某观的配偶。“张某珍”账户在交易“菲达环保”时由朱荣明控制,并由朱荣明用张某珍家中电脑操作下单。

(四)“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资金来源

“朱荣明”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朱荣明向陈某观的借款,其余为账户内自有资金;“张某珍”账户交易“菲达环保”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张某珍的自有资金。

(五)“朱荣明”“张某珍”账户交易特征

1.交易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发展时间高度吻合

朱荣明在2020年7月16日晚与袁菊芳通话联系的次日,也是内幕信息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2020年7月17日9时30分左右,分别用“朱荣明”和“张某珍”账户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其中“朱荣明”账户于“菲达环保”复牌当日,2020年8月3日即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张某珍”账户曾于2020年8月3日发出过卖出所持全部“菲达环保”股票的指令,但未最终成交。

2.交易方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

“朱荣明”“张某珍”账户自2019年以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买入过“菲达环保”股票。“朱荣明”账户自2019年来,除“菲达环保”外,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基本上在50万元以下,单笔买入股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交易超过七成。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111.99万元,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意愿强烈。“张某珍”账户2019年以来交易不频繁,除张某珍用手机操作买入少量股票外,主要是朱荣明用电脑操作交易,该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较小,单笔交易、持有单只股票一般不超过10万元。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笔买入“菲达环保”股票99.47万元,明显放量,与平常交易习惯不同。

3.资金情况

“朱荣明”账户于2020年7月14日转入100万元,当日申购3只新股103万余元,2020年7月16日收到申购还款103万余元,并卖出“n中芯”4万余元。“张某珍”账户于2020年7月15日转入100万元。资金转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接近。“朱荣明”账户转入的100万元系朱荣明以女儿买房名义借入的借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荣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袁菊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朱荣明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朱荣明交易“菲达环保”是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作出的投资判断,2020年7月16日,朱荣明注意到“菲达环保”在当天有大量资金涌入,成交金额1.94亿,远超历史成交金额,且涨幅达6.78%,据此于第二天开盘后跟盘买入。朱荣明相关交易行为不异常,借钱转入100万元是进行新三板新股申购所需,与买入“菲达环保”不具有关联性;单笔买入或集中买入股票金额在百万元左右属于朱荣明的交易常态;“追涨杀跌”的交易模式与其借钱炒股的心理预期一致。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朱荣明获取过内幕信息。朱荣明未在2020年6月4日获取内幕信息,若有,则势必会马上重仓买入“菲达环保”,亦未在2020年7月16日获取内幕信息,因为当晚其与袁菊芳的通话在袁菊芳与女儿毛某雯的通话之前。第三,袁菊芳对朱荣明所说女儿是内幕知情人、不能用其账户购买涉案股票,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第四,朱荣明在2021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是迫于配合调查的压力,询问笔录中“重组”这个专业词汇不符合朱荣明小学一年级的文化水平。综上,认为朱荣明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不予处罚。

袁菊芳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询问笔录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关于2020年7月16日晚袁菊芳给朱荣明打电话的内容有误。第二,袁菊芳不知道杭钢股份要和菲达环保重组,告知实际操作“袁菊芳”账户的朱荣明不要用该账户买“菲达环保”“杭钢股份”股票是出于自我保护,没有泄露内幕消息的故意,且袁菊芳没有因此获利。第三,袁菊芳询问笔录中“我女儿开过会了”中的“会议”具体指向不明确,开会本身不是内幕信息,开会的内容才是内幕信息。第四,杭钢股份重组项目2020年3月就有多家中介机构介入,4、5月份形成初步方案并层层上报,有很多人知道这个项目。第五,认定袁菊芳泄露内幕信息不能适用推定。综上,认为袁菊芳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请求不予处罚。

对于朱荣明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100万元资金曾用于申购新三板新股不影响其购买“菲达环保”股票事实;“朱荣明”账户交易频繁,自2019年以来有数百笔交易记录,除交易“菲达环保”股票外,仅有1笔交易单笔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另有1笔新股申购金额约86万元,占比很小,单笔或集中买入股票金额在百万元左右非交易常态;“追涨杀跌”难以解释其交易时间与袁菊芳联络时间及内幕信息变化时间的高度吻合。朱荣明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0年7月16日“菲达环保”有大量资金涌入,不足以排除朱荣明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菲达环保”的可能性。第二,2020年6月2日环保产业整合项目组例会后,袁菊芳已通过女儿毛某雯知悉内幕信息,此后至该内幕信息公开前,朱荣明与袁菊芳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16日存在通话联络。第三,菲达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袁菊芳在朱荣明询问“杭钢不是准备重组菲达环保吗,有什么内幕信息没有”时说“我女儿已经开过会了,已经通知家属不能买杭钢和菲达股票了,买了的话我女儿要出问题的”“女儿是内幕知情人”,上述信息足以对朱荣明相关证券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第四,朱荣明代理人提供音频证据所示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签收立案调查通知书属于在该环节配合调查的行为,并无不当,不能据此推断该份询问笔录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朱荣明作为20余年的老股民,说出“重组”一词符合常理。综上,我局对朱荣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袁菊芳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对于2020年7月16日是谁主动打电话这一事实,我局综合通讯记录等证据进行认定,且已在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当天是朱荣明电话联系袁菊芳。第二,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参会知悉内幕信息后告诉袁菊芳公司在和“菲达环保”谈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此,袁菊芳知悉内幕信息。虽然袁菊芳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直接故意,但除了让朱荣明不要用“袁菊芳”账户买入“杭钢股份”和“菲达环保”外,还透露了其女儿开过会且被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且在朱荣明表示“你的账户不能买,但是我的账户可以买啊”时没有阻止,放任了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局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袁菊芳的主观状态。此外,是否获利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三,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是一个动态、连续、有机关联的发展过程。内幕信息在泄露(传播)、被非法获取过程中并不一定持续保持完整状态,泄露(传播)、被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是否完整也并非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必然构成要件。第四,其他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与本案无关。第五,我局根据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认定袁菊芳泄露内幕信息,并未适用“推定”。综上,我局对袁菊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朱荣明违法所得109,826.43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袁菊芳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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