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年06月25日 17:56 同花顺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沈培今、孙文秋、吴昶、王旭光、鲁剑: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行为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沈培今、鲁剑等通过虚构交易、预付款项、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3,572.46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合计36,197.80万元已归还。

二、违规担保行为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司为沈培今等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66亿元。截至2021年1月,公司基于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已解除。该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沈培今、时任总裁孙文秋、时任财务总监吴昶、时任董秘王旭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鲁剑对资金占用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沈培今、孙文秋、吴昶、王旭光和鲁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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