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监管函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监管函
2021年05月13日 16:55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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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龙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监管函 来源:界面新闻

据深交所网站13日消息,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关于对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2017年9月1日,冯毅、冯华、冯军(一致行动人,冯华同时为公司时任董事)与姚小欣、朱勇军签署《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你们同意将持有的9,700万股天龙集团股份转让给姚小欣、朱勇军或其指定方,具体股份转让另行签订协议,同时约定你们以不低于6亿元的价格购买天龙集团所持有的油墨类资产和林业资产,资产剥离及股权转让应于姚小欣、朱勇军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根据《框架协议》,冯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姚小欣、朱勇军指定的江西省冠科胜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科胜亿”)于12月5日签署《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之转让协议》,公司于12月7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后因冠科胜亿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框架协议》及相关股权转让未实际执行。

冯毅、冯华、冯军未将签署拟转让公司股份、拟处置公司主要资产的协议事项告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0条的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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