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安被投资者索赔5.3亿元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ST中安被投资者索赔5.3亿元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0年12月01日 06:02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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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中安(维权)被投资者索赔5.3亿元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来源:每日商报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科,股票简称:ST中安,代码:600654)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起波澜,根据11月28日最新诉讼公告显示,累计已有1420位中安科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索赔总金额达5.3亿元。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7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ST中安证券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

案情回溯,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起诉中安科等被告索赔。

今年11月9日,中安科公告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中安科应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233.31元;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公告披露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极大地鼓舞了后续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底)等。文章来源:每日商报原标题:ST中安被投资者索赔5.3亿元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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