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新余国科: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快讯]新余国科: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2020年11月22日 01:3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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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讯]新余国科: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来源:中财网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拟减持原因:股东内部资金安排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注: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期间: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股东军工集团、江西钢丝厂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单位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可以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股东军工集团、江西钢丝厂承诺如下:

(1)本单位基于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发行人股票。

(2)本单位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3)本单位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3、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其中包括控股股东军工集团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股东军工集团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

②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④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控股股东军工集团承诺

1)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公司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①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②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公司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③本公司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上述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或在承诺范围内,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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