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拟对*ST欧浦行政处罚,实控人陈礼豪将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广东证监局拟对*ST欧浦行政处罚,实控人陈礼豪将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20年10月12日 11:39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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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证监局拟对*ST欧浦(维权)行政处罚,实控人陈礼豪将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来源:资本邦

10月12日,资本邦获悉,A股公司*ST欧浦(002711.SZ)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0年9月30日,*ST欧浦收到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的主要内容:

*ST欧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广东监管局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经查明,有关公司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ST欧浦未经审批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5笔,担保金额合计不低于12.83亿元;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7笔,担保金额合计不低于7.10亿万元。

1、*ST欧浦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11月,*ST欧浦为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对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额补足、全部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支付等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8,775万元、29,437.5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5月,*ST欧浦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8,300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12月,*ST欧浦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9,800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差额补足担保。

2017年12月,*ST欧浦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万元股权质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3月,*ST欧浦为董事长陈礼豪和董事田洁贞向许某来的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4月,*ST欧浦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太仓荣南密封件科技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ST欧浦为董事长陈礼豪向侯某荷的500万元、193万元2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ST欧浦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江苏能华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ST欧浦为控股股东中基投资向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4,18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钢管)系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2018年6月,*ST欧浦为关联方南大钢管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8月,*ST欧浦为董事长陈礼豪向陈运涛的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0月,*ST欧浦为董事长陈礼豪向张某良的9,980万元、10,020万元2笔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ST欧浦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11月,*ST欧浦为陈某对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芜湖一泓驱成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分别提供金额不低于27,562.5万元、90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5月,*ST欧浦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铁)向深圳市彼岸大道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壹号)的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9月,*ST欧浦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5月,*ST欧浦为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2,531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6月,*ST欧浦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4,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6月,*ST欧浦为顺钢钢铁向农业银行顺德乐从支行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经查,*ST欧浦对外提供上述担保时,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相关债权人对*ST欧浦担保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后,*ST欧浦才在2018年年报中对有关对外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ST欧浦在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4笔,金额合计不低于6.67亿元,占*ST欧浦当期净资产的40.39%;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6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0.50亿元,占*ST欧浦当期净资产的58.32%;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3.98亿元,占*ST欧浦当期净资产的78.47%;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1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7.72亿元,占*ST欧浦当期净资产的92.37%。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ST欧浦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款后直接转入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累计向关联方陈礼豪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659.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ST欧浦向自然人朱某趣借款19,000万元,分10笔转入陈礼豪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2017年10月至12月,陈礼豪通过其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向朱某趣归还本金2,500万元。

2、2017年5月3日,*ST欧浦向自然人周某平借款7,000万元,于5月9日分2笔转入陈礼豪指定的航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航凯投资银行账户)。2018年3月至4月,陈礼豪通过航凯投资银行账户向周某平归还本金1,500万元。

3、2018年4月16日,*ST欧浦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HARTOW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6日,*ST欧浦与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4、2018年4月17日,*ST欧浦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7日,*ST欧浦与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5、2018年8月14日,*ST欧浦向自然人佘某借款2,5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ST欧浦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向第三方所借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ST欧浦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ST欧浦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陈礼豪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ST欧浦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直至相关债权人对*ST欧浦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赔偿相关借款后,*ST欧浦才在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ST欧浦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6,0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ST欧浦当期净资产的14.44%;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3,5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ST欧浦当期净资产的13.19%;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4,0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ST欧浦当期净资产的12.51%。

(三)*ST欧浦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

*ST欧浦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礼豪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全部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ST欧浦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ST欧浦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李磊知悉并签字审批了*ST欧浦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肖芳知悉并签字审批了*ST欧浦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毕国栋、陈运涛和时任财务总监魏来知悉*ST欧浦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陈运涛知悉并参与了*ST欧浦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广东监管局认为,*ST欧浦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情形。

*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是*ST欧浦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决策者、主要实施者,涉案交易均由其签字决策并安排执行,在知悉上述事项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及时披露,是*ST欧浦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田洁贞、李磊、肖芳、陈运涛知悉并签字审批了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毕国栋和时任财务总监魏来知悉上述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广东监管局拟决定:

1、对*ST欧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陈礼豪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3、对田洁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李磊、肖芳和陈运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毕国栋和魏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陈礼豪作为*ST欧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ST欧浦上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长期占用公司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在*ST欧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和证券市场秩序;田洁贞、陈运涛、李磊和肖芳作为*ST欧浦董事参与了公司部分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拟决定:

1、对陈礼豪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对田洁贞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李磊、肖芳和陈运涛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广东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ST欧浦对此表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会广东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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