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中安(维权)收到《应诉通知书》截至目前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4.33亿元 来源:资本邦
9月29日,资本邦获悉,A股公司ST中安(600654.SH)收到《应诉通知书》。
ST中安(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9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5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招商证券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广东华商被告八:涂国身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被告十一:朱晓东被告十二:殷承良
被告十三:蒋志伟被告十四:常清被告十五:周侠
被告十六:吴巧民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87.07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招商证券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广东华商被告八:上会会计师被告九:上海财瑞
被告十:黄峰被告十一:邱忠成被告十二:朱晓东
被告十三:殷承良被告十四:蒋志伟被告十五:常清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15.34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招商证券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周侠被告八:吴巧民被告九:涂国身
被告十:黄峰被告十一:邱忠成被告十二:朱晓东
被告十三:殷承良被告十四:蒋志伟被告十五:常清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涂国身被告六:周侠
被告七:吴巧民被告八:黄峰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被告十一:殷承良被告十二:蒋志伟
被告十三:常清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75.92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周侠被告五:吴巧民被告六:涂国身
被告七:黄峰被告八:邱忠成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承良被告十一:蒋志伟被告十二:常清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6.23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涂国身被告六:周侠
被告七:吴巧民被告八:梅惠民被告九:杨建平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17.16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涂国身被告六:周侠
被告七:黄峰被告八:邱忠成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1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招商证券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广东华商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8.703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3.66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招商证券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7.78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71.73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银信评估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59.93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被告二:中安消技术被告三:中恒汇志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3.07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3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ST中安对此表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28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33亿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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