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星云股份: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2020年07月17日 23:12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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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星云股份: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来源:证券时报

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0〕020039号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4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智能制造装备及智能电站变流控制系统产业

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锂电池电芯化成分容设备及小动力电

池包组装自动线设备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信息化系统

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和项目二预计建成后税后

内部收益率分别为14.04%、15.27%。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项目一和项目二预计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毛利率等的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等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2)项目一中主要产品为锂电池检测系统和锂电池智能制造设备,项目二中主要产品为消费类及小动力电池测试设备和化成分容设备,请结合上述产品的应用领域、市场需求变化、在手订单情况、产能利用率、销售金额、毛利率以及对发行人整体毛利的贡献,说明扩大现有产能或升级设备的必要性;(3)项目一中拟新增储能变流器(PCS)、各类不间断电源(UPS)变流器以及充电桩等产品,请结合上述产品的应用领域、市场需求变化,人员和技术储备情况等,说明新增上述产品的必要性。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检测系统产业化项目未实现预计效益。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首发募投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建设、是否存在重复建设;(2)说明首发募投项目未实现预计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发行人通过自筹及借款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电池智能制造装备及智能电站变流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预计收益为21,457.48万元,截至2019年末累计投入12,855.91万元,项目进度为42.68%。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电池智能制造装备及智能电站变流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的关系,是否为同一项目,如是,请说明截至目前的资金投入情况及项目进展,本次募集资金数额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262.47万元、2051.55万元、354.84万元、-315.16万元,同比增长23.34%、-67.24%、-82.70%,-280.26%,最近三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1.89%、45.29%和43.66%。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行业政策变化、产品结构调整、各产品毛利率等,说明发行人净利润和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对比分析;(2)说明针对业绩下滑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3)说明导致业绩下滑的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及未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612.20万元、13,099.78万元、17,283.22万元、19036.26万元,最近三年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543.19万元、138.13万元、771.57万元。2019年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为1.36次。

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存货持续增长、2019年存货周转率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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