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纠纷事宜,达刚控股起诉合作方 来源:资本邦
7月6日,资本邦获悉,达刚控股(300103.SZ)公告称,与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安鼎达置业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纠纷事宜,公司已于近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等起诉材料。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起案件。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都地产”)
被告:西安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达置业”)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鼎都地产之间的《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项目合作协议》,终止项目合作关系;
2、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投入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编号为国用 第47605号土地,并承担该土地返还给原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该土地无法返还,则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该土地目前价值所对应的金额壹亿元整;
3、判令本案两被告共同承担工程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共计贰佰柒拾万元整;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鼎都地产于2013年2月签署《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以成立项目公司鼎达置业形式联合开发原告名下项目土地;建设开发总期限为自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个月,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取得房屋产权证。
原告依约履行了股权出资等所有协议约定义务,但因被告鼎都地产股东频繁变更、资金筹措不到位等原因,鼎都地产未能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中主要条款且合作项目受阻。2017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鼎都地产签署《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对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80天内,项目达到正负零;签订之日起360天内,完成项目主体封顶;签订之日起780天内,完成项目综合验收;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365天内,取得房屋产权证。若被告鼎都地产不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实现项目进度,自逾期之日起至相应项目进度完成之日止,应按照3000元/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阶段逾期超过30日或被告鼎都地产违反补充协议中任何一条的,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鼎都地产不仅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必须无偿将土地使用权由鼎达置业转回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并承担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税费。之前被告鼎都地产或鼎达置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项目建设中的投资款,原告亦不予退还。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该项目仍处于基坑开挖阶段,远未完成项目主体封顶或综合验收后续的开发状态。两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请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项目合作协议》并要求两被告返还项目土地,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依合同所产生违约金。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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