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权转让藏猫腻 纪源资本副总余俊内幕交易

共达电声股权转让藏猫腻 纪源资本副总余俊内幕交易
2020年05月29日 17:44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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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共达电声股权转让藏猫腻 纪源资本副总余俊内幕交易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29日公布的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显示,2017年12月6日,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002655.SZ)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实际控制人筹划的事项涉及控制权变更,自2017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该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尚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6日。

当事人余俊时任共达电声股权实际收购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GGV纪源资本的副总裁,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内幕信息来源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宏,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12日。

经查明,当事人余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19日,余俊证券账户买入“共达电声”股票1.5万股,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盈利11355.15元。上述操作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手机号码为186×××××356,该手机号码为余俊所使用。

余俊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没收余俊违法所得11355.15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天眼查资料显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制造商、服务商和电声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微型麦克风、微型扬声器/受话器及其阵列模组,广泛应用于移动通讯设备及其周边产品、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视、个人数码产品、汽车电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

截至2020年3月31日,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共达电声第一大股东,持股15.27%。而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加一联创(1more,2015年更名为万魔声学)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数码配件研发、生产的电子科技公司,产品包括耳机、电源等,隶属于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GGV纪源资本(GGV CAPITAL,原寰慧资本)创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注于美国和亚洲地区扩展阶段企业的领先风险投资公司。自创立以来,纪源资本采取了用同一个国际团队管理中美两个投资市场的模式。纪源专注于扩展期投资,资金规模集中在500万-2500万美元之间。2015年3月25日,GGV纪源资本参与了万魔声学B轮投资。

2017年12月6日,共达电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通知,潍坊高科的股东赵笃仁、杨进军、董晓民、葛相军及股东潍坊广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华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于荣强签署了《关于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意向协议》,赵笃仁、杨进军、董晓民、葛相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潍坊广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华达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潍坊高科100%全部股权转让给于荣强。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接到实际控制人通知,双方一致合意终止本次转让。双方已就终止事宜签署终止协议。目前,潍坊高科正在积极与新的收购方洽谈,新的收购动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共达电声,证券代码:002655)于2017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2017年12月29日,共达电声发布《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2017年12月20日,公司接到潍坊高科通知,潍坊高科与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声声学”)拟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共达电声;证券代码:002655)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开市起复牌。2017年12月28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通知,潍坊高科与爱声声学签署了《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潍坊高科将其持有的共达电声15.27%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爱声声学。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余俊

当事人:余俊,男,1984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余俊内幕交易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余俊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7年12月6日,共达电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实际控制人筹划的事项涉及控制权变更,自2017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该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尚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6日。

余俊时任共达电声股权实际收购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GGV纪源资本的副总裁,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内幕信息来源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宏,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12日。

二、余俊交易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2017年7月19日,余俊证券账户买入“共达电声”股票15,000股,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盈利11,355.15元。

上述操作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手机号码为186×××××356,该手机号码为余俊所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公告、相关账户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余俊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余俊违法所得11,355.15元,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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