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投资者行政复查申请书

康得新投资者行政复查申请书
2020年05月27日 12:25 聊聊金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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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康得新投资者行政复查申请书 来源:聊聊金融事

  申请人:上市公司康得新(002450)投资者股东(附签章名单)

  被申请单位:北京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对康得新中小投资者投诉北京银行《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归集上市公司康得新存款122亿宣布归零一案作出的京银监信复[2019]8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简称意见),认为该局的答复意见避重就轻、袒护北京银行违法违规,对康得新13.5万户的数百亿利益未依法进行有效的行政保护,严重损害无辜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中国银行(维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查申请。

  复查请求:1、请求依法对北京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追回康得新在北京银行的122亿股东投资者的存款。

  2、请求依法对北京银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及帮助侵吞挪用122亿资金的案件给予行政移送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机构立案查处。

  事实及理由

  针对深交所问询函中关于现金归集协议的事实陈述、北京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针对康得新中小投资者投诉北京银行《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归集上市公司康得新存款122亿宣布归零一案作出的京银监信复[2019]8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北京银行2019年10月11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告中关于康得新现金归集业务的相关说明等),北京银行作为自主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上市金融机构,其所开展的现金管理服务业务及该行在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现金管理业务实际开展情况

  北京银行自 2012 年开始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在其官网也有关于全能管家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IBS系统)金融服务功能介绍,是北京银行为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客户提供的一项常规基础金融服务。

  2014 年 1 月,由康得集团、康得集团成员单位、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组成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康得新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康得新、菲尔实业、光电材料作为初始成员单位,加入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至今。

  康得集团在西单支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集团账户,用于归集康得集团成员单位各子账户的资金;其他加入服务网络的成员单位在西单支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子账户。

  按照康得集团及其成员单位选择,资金集中采用实时集中方式进行。该模式下,当子账户发生收款时,该账户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子账户同时记录累计上存资金金额;当子账户发生付款时,自集团账户实时向下下拨资金完成支付,同时扣减该子账户上存资金余额。

  账户余额管理按照零余额管理方式进行:将各子账户的资金全额归集到集团账户。

  《合作协议》提供了账户实际余额、应计余额两种账户余额呈现方式:

  账户实际余额是子账户实际存款余额,在上述实时集中且零余额管理模式下账户余额均显示为零。

  应计余额是子账户可用于对外支付的资金总和。在该模式下子账户对账单将不显示该账户与集团账户之间的自动上存和自动下拨等归集交易。应计余额实质上是在资金集中模式下,成员单位在集团账户中可使用的资金余额;在集团账户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可用于对外支付。

  基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提供的该项金融服务,康得新及所属三家全资子公司的资金被实时归集至康得集团账户,此后被证实挪作他用,致使上市公司正常营运资金受到集团账户可支付金额不足而被拒绝支付,最终导致债券兑付违约事件。

  二、北京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严重侵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康得新及所属三家全资子公司作为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初始成员单位,在西单支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单位”,这些成员单位在该行的存款性质上属于“单位存款”,依法受到《商业银行法》的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展的现金管理服务,以明显违反《合同法》、明显违反证监会监管要求的约定条款,违规对上市公司康得新的合法存款进行实时归集;在存款人康得新拥有账户余额为122亿元的情况下,以“集团账户可支付资金不足”为条件拒绝支付存款人的合理支付申请,导致存款人康得新债务兑付违约、生产经营严重停滞、面临强制退市的困难境地,严重侵犯了存款人康得新及其所属三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应当严加惩处。

  三、现金管理业务涉嫌商业银行违规经营

  西单支行开展现金管理服务业务,未遵循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审慎经营的原则,在未取得上市公司康得新董事会、股东大会合法授权的前提下,仅仅依据其与康得集团的归集协议,实时归集本应属于全体股东的122亿巨额资金,构成肆意侵犯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明显存在违规经营的违法行为。

  据公开资料显示,工商银行自2012年开始也开展类似现金管理业务,其2012年4月公布的《资金池业务管理办法》针对该项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规定:

  “境内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得作为成员单位加入资金池服务体系。已加入资金池体系的非上市公司成员单位转为上市公司前,应有客户总部向我行提交撤销申请退出资金池服务体系。”

  北京银行与康得新同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开展的现金归集业务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康得集团未经康得新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等法定授权程序,致使康得新在不知情、不自愿的情况下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122亿元巨额资金被实时归集并最终挪用。

  康得新及其3家全资子公司加入现金管理服务网络,超越法律授权和章程规定,并非上市公司康得新的公司法人意志真实表达,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自始无效。

  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业务及后续的资金归集活动中,未谨慎审核成员单位的加入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授权、未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属性、未依法依规审查资金归集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涉嫌违规开展现金管理服务业务。

  四、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故意隐瞒存款人的真实存款信息,对外提供虚假数据和函证信息

  存款账户的实际余额就是存款人财产权的具体体现,这是普遍的认知和常识;如实、完整、无遗漏地记录银行资金的每一笔变动,并真实提供存款账户余额,是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现金管理网络蓄意设计两种余额呈现方式,且以应计余额向存款人、外部审计机构、监管机构提供,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隐瞒资金实时归集的违法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的“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作为商业银行,应当明白选择应计余额呈现的后果及对外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不提示、不阻止、默许这种恶意侵占的后果发生,并非毫无责任,而是过失。

  以应计余额模式对外呈现,故意将子账户与集团账户之间的上存、下拨等归集记录选择性不显示,蓄意隐瞒该等违法违规行为,向存款人及外部使用者提供虚假的流水记录及余额,提供虚假证明。

  五、西单支行现金管理业务肆意侵犯上市公司独立性

  北京银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在自身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知晓且已经知晓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管要求,在西单支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活动中,依靠其在服务网络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格式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就个别条款进行具体协商,构成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西单支行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归集指令和资金用途不做实质性的审核,对于自身疏于审核、过失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义务在格式合同中无条件免除,依据《合同法》第53条“若格式合同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于法无效,于理不公。

  综上事实和法律,北京银行的违法行为应对上市公司康得新的122亿存款负责并承担返还责任,恳请贵委依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13.5万户近百万康得新投资人的生死安危,财产安全,依法支持申请人的集体诉求。

  此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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