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董两次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均被否决!最后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上市公司独董两次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均被否决!最后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2020年05月23日 07:45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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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293 号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7 日,你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对独立董事黄志业提交的提案进行审议,提案内容主要是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媒体报道的邓国顺侵占公司资产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由于邓国顺、王荣、杨敏、魏卫、仇夏萍、白彦春 6 名董事反对,提案未获通过;2020 年 5月 21 日,你公司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对黄志业第二次提交的提案进行审议,提案内容主要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举报人王全祥的公开举报信中所述的邓国顺侵占公司资产、协助公司财务造假上市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其中部分举报事项与第一次提案中所述的媒体报道事项一致,由于邓国顺、王荣、杨敏 3 人反对,魏卫、仇夏萍 2 人弃权,提案也未获通过。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1.你公司内部是否已对举报信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如是,请说明核查进展和截至目前的核查结论。

  2.魏卫、仇夏萍和白彦春在两次董事会上针对相似议案投不同票的原因,董事之间对该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原因。

  3.你公司各位董事对于举报事项已采取的关注核查措施以及核查结论,并核实是否勤勉尽责。

  4.你公司在无法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达成通过决议的情况下,如何对该事项进行有效核查及后续的具体安排。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0年 5 月 29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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