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19)云0381破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宣威市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19)云0381破1号
2019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案件管理评审委员评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与云南恒嘉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共同担任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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