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多家券商私下收费培训:中信证券业务负责人遭开除

给多家券商私下收费培训:中信证券业务负责人遭开除
2020年10月28日 21:48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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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多家券商私下收费培训,中信证券业务负责人遭开除,同时扣掉百万年终奖,一宗复杂人劳纠纷,看法院如何判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券业违规兼职再添新案,中信证券前高管为竞争对手搞培训,百万年终奖泡汤,不仅如此,还有被公司开除的命运。

  裁判文书网显示,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原副总裁管春阳因为同业私下授课,中信证券扣下其年终奖、忠诚奖,二审判定中信证券不用向管春阳发放年终奖,该笔年终奖高达125万元。

  给多家竞争对手授课培训被开除

  2011年10月10日,管春阳入职中信证券并担任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

  中信证券为案件提交的国海证券官网网页、培训协议、谈话录音、《情况说明》、《错误事实材料》显示,2016年3月5日至6日,管春阳使用化名武维为国海证券作了题为“中国的高净值客户和财富管理、如何开发及维护高净值客户、如何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推”的培训;2016年5月24至25日、2016年12月10至11日,管春阳为中信建投证券进行了两场《团队长营销管理培训课程》授课,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

  2017年2月13日,中信证券向管春阳发放《暂停办公权限通知书》,以管春阳涉嫌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决定暂停管春阳的办公权限,收缴管春阳的办公设备。

  2017年3月13日,中信证券公司监察部作出《关于给予管春阳开除处分的决定》,以管春阳在任职期间,使用化名为中信建设、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证券、国海证券等证券公司的员工多次讲课并收取过费用,讲课与其在中信证券的工作内容相关且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决定给予管春阳开除处分。同日,中信证券向管春阳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管春阳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承认有使用化名在外讲课的事实,但表示这些培训交流都仅是为朋友帮忙,利用周末或节假日时间,所讲授的都是通用类的营销课程,没有涉及到中信证券的任何机密与信息,未使用公司内部的非公开信息、文件和资料。

  管春阳表示其在外仅是参与业务交流性质的活动,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兼职。

  法院一审认定,中信证券解除与管春阳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原因在于,中信证券并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证明管春阳在外从事教学、培训活动过程中,有利用中信证券内部属于非公开性的信息、文件和资料或其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未提交证据证明管春阳的行为与中信证券利益发生冲突,致中信证券的利益受损,不能据此认定管春阳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忠诚义务。

  二审,125万元年终奖“没了”

  管春阳之所以与中信证券法庭相见,是因为其与中信证券没能在年终奖、忠诚奖等方面达成一致有关,而这笔年终奖显然不菲。

  管春阳2015年年终奖为125万元(税前),管春阳请求以2015年的年终奖金额即税前125万元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

  中信证券认为,管春阳2016年度绩效考核为“D”,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管春阳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且被开除,不符合忠诚奖的发放条件。

  但是,中信证券并未向该院提交证据证明管春阳未完成2016年度的工作任务,中信证券在解除与管春阳的劳动合同后,将其2016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D”。法院表示,该结果不具有客观公正性。

  法院一审判定,中信证券应参照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向管春阳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了纠正,二审判定中信证券不用向管春阳发放年终奖。法院认为,管春阳作为公司高管,在2016年度多次使用化名为其他证券机构进行有偿的专业营销培训,其刻意隐瞒真实身份,不如实向中信证券申报、备案,其显然知晓该行为为公司所不允许。

  虽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管春阳在培训中有使用公司非公开的信息、文件、资料,但该行为明显与公司利益相冲突,间接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应是客观事实,管春阳相关行为确实有违格尽职守、诚实信用的最基本职业道德,虽然未达到被辞退的严重程度,但基本符合其在2016年度被考核结果为“尚需改进”的情形;而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信证券对年度整体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拥有是否发放绩效奖金的最终决策权,任何年度的绩效奖金是否发放额度均不构成对其他年度发放奖金的参照标准,故中信证券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对管春阳不予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有正当的事实理由。

  此外,对于中信证券是否向管春阳发放忠诚奖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中信证券理应向管春阳发放忠诚奖。

  据了解,中信证券每年会向符合要求的员工发放忠诚奖,年度忠诚奖的锁定期为3年,于之后的第四年春节前发放。若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主动辞职、或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奖金将由中信证券收回。期间,奖金放置于华宝信托管理,待发放条件成立后再由华宝信托支付。

  华宝信托称,管春阳确已获中信证券授予2014年度、2015年度忠诚奖,该两笔忠诚奖委托华宝信托进行信托管理。其中,管春阳2014年度忠诚奖为75.13万元,2015年度忠诚奖为75万元。

  随后,中信证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被广东省高院驳回。

  券商高管违规兼职被罚案例不少

  高管因兼职被罚,上述案例并非近年首例。

  2019年11月27日,国元证券原研究总监王明(金麒麟分析师)利警示函,其任职期间存在担任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2019年8月,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卢己违规兼职,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卢己为在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任华林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股、控股了11家公司(含涉案的华林证券营业部),其中包括多家私募机构。

  上述卢己违规事实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7年12月,九州证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刘宏友违规在外兼职,九州证券被青海证监局出具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决定。

  青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刘宏友为上海裕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股东,并存在兼职担任裕镕投资法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情况。青海证监局认为,九州证券在入职审查、入职后的持续管理中均未发现刘宏友兼职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缺陷,合规管理不到位。

  对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兼职与否的规定较多,新证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此外,证券分析师、证券经纪人的就职则限定任职于一家证券公司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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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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