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深交所向桂林三金下发关注函。
2022年3月23日,桂林三金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称,因遗产继承及股权转让事项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邹节明变更为邹洵。
此次权益变动后,邹洵直接持有公司1.11%股权,直接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三金集团0.5%股权,直接持有三金集团控股股东金科创投67%股权。邹洵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2.38%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邹节明变更为邹洵,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三金集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深交所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查权益变动的披露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是,请说明理由;如否,请及时补充披露。
据悉,邹节明逝世前,其持有公司53,394,648股股份,翁毓玲持有公司5,205,474股股份,双方合计持有公司58,600,12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3%),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翁毓玲取得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即公司29,300,06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后,对于剩余的公司29,300,06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由邹洵继承公司6,535,183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由邹准继承公司22,764,8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
公告显示,翁毓玲系邹洵、邹准的母亲,邹洵、邹准系兄弟关系。翁毓玲、邹洵、邹准签署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表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深交所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查上述对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是,请提供明确证据。请律师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相反证据发表明确意见,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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