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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17苏建01”的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20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现决定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该公司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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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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