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子公司倍泰健康财务造假 被处以60万元罚款

宜通世纪子公司倍泰健康财务造假 被处以60万元罚款
2021年05月13日 15:1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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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倍泰健康、方炎林及李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方炎林、李询。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倍泰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倍泰健康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方炎林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李询未就是否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发表明确意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据此,广东证监局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后,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听证会,方炎林委托代理人参加,李询本人未参加,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倍泰健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倍泰健康与宜通世纪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6年10月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方案,宜通世纪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倍泰健康原实控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上述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重组中,倍泰健康向上市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数据,并通过上市公司予以具体披露。

  二、倍泰健康财务舞弊方式及手段

  2014至2016年度,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在ERP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一是伪造公章虚构合同、客户配合签订虚假合同、对未实际履行合同虚开发票。具体包括与深圳市屏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瑞祥)、深圳爱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爱家)、赣州学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学尔)、赣州市仁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心大药房)、北京瑰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瑰柏)、深圳言闻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亚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大药房)、深圳市双胞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甘肃众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华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长春易申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易申)、海南创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屏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进行虚假交易;二是通过资金过账方式,倍泰健康与交易对方将“货款”在同一天内等额转出又转回。具体包括与江苏仁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视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虚假交易业务;三是在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确认收入。在经协商对方不付款的情况下,倍泰健康账面确认向深圳市杰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杰科)销售收入。

  三、倍泰健康舞弊的财务数据披露于宜通世纪相关文件

  宜通世纪于2016年10月10日披露《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7月审计报告》;于2017年3月7日披露《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更新),以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报告》。上述披露文件载明,倍泰健康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合计营业收入57,564.44万元、合计利润总额4,530.58万元。而倍泰健康通过前述舞弊方式,虚增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合计营业收入3,934.11万元、利润总额1,586.94万元,虚增比例分别为6.83%、35.02%。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倍泰健康作为上市公司重组标的,依法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向上市公司报送并通过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方炎林、李询作为时任倍泰健康的董事长、总经理,均是倍泰健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会前和会上,方炎林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第一,倍泰健康没有提供虚假记载的信息;倍泰健康与深圳中瑞祥、深圳爱家、赣州学尔、仁心大药房、北京瑰柏、亚洲大药房、长春易申、深圳杰科等8家公司的业务都是真实存在的。第二,本案对其的责任认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并不分管财务,对涉案虚假业务并不明知,不存在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倍泰健康账面确认的与上述17家公司之间虚假交易所产生的部分涉案收入为虚假收入,足以证实倍泰健康向上市公司报送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方炎林提出的倍泰健康与深圳中瑞祥等8家公司的业务都是真实存在的陈述申辩意见,与广东证监局查明的事实不符:一是关于伪造公章虚构合同,深圳爱家、北京瑰柏、亚洲大药房均称未与倍泰健康签订涉案买卖合同,且合同中所盖公章与北京瑰柏实际合同章不符、询证回函上所盖公章与亚洲大药房所提供公章不一致;二是关于客户配合签订虚假合同,赣州学尔、仁心大药房实际控制人承认配合倍泰健康签订虚假合同;三是关于虚开发票,倍泰健康与深圳中瑞祥、长春易申的交易均未实际履行,倍泰健康却账面确认收入并开具相应发票。同时,在经协商同意对方不付款而导致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倍泰健康仍账面确认对深圳杰科的销售收入。此外,除亚洲大药房外,倍泰健康账面确认前述7家的涉案销售收入对应回款资金均来源于倍泰健康。

  第二,方炎林应承担信息披露违法之行政责任。倍泰健康依法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向上市公司报送并通过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依法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等的规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方炎林、李询作为时任倍泰健康的董事长、总经理,在共同负责倍泰健康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进行财务舞弊,最终由方炎林签发倍泰健康的虚假陈述财务报告,违法事实清楚,方炎林、李询均应对倍泰健康财务舞弊,导致倍泰健康向上市公司报送并通过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倍泰健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方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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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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