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营业部员工邮件诉不满遭解约 索要10万赔偿

国信证券营业部员工邮件诉不满遭解约 索要10万赔偿
2019年08月09日 14:1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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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员工赵某某因单位领导周某对其嘲讽且对公司部分制度不满,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向国信证券反应情况遭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精神损失共计约10万元,法院支持了其约9万元的请求。

  2009年3月26日,赵某某到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工作。

  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某月平均工资为4514.80元。

  2018年6月6日,国信证券四川分公司印发了经纪业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赵某某在传阅签名页签字。该《细则》于2018年6月4日经民主程序制定。

  2018年7月10日至7月30日,赵某某先后四次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某、周某、顾某某、办公室、工会等收件人发送邮件反应对公司部分制度及个别领导不满的情况,大致内容为:因客户降佣金导致自己被扣奖金,6月公司出具业绩警示,仅有一位同事得到,制度存在针对性。公司对于员工扣罚制度不公示,也不允许员工复印拍照,制度不合理。人事部领导周某将其反锁在会议室并对其进行嘲讽。因此特向国信证券反应上述情况。部分邮件内容如下:

  2018年7月31日,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将决定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向国信证券四川分公司工会征求意见,分公司工会同意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解除与赵某某的劳动关系。

  2018年8月1日,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以赵某某故意散播不利于团队稳定、分公司发展的言论,且情节恶劣,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赵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解除与赵某某的劳动关系。

  2018年8月10日,赵某某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做出裁决: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321元。对赵某某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赵某某不服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双倍支付9年零6个月经济补偿金8.58万元;补发年休假工资3321元;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在国信四川分公司微信工作群公开书面道歉,并对赵某某给予9500元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发送的电子邮件仅反映了自己对单位个别领导的不满,并不是针对公司整个团队,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不利影响。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也不能证明赵某某情节的恶劣程度,因此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单方面解除与赵某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单方解约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赵某某提出的双倍补偿金8.58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国信证券宜宾分公司支付赵某某经济补偿金8.58万元;支付赵某某应休未休年假工资3321元;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经济补偿金8.58万元的判决结果。

  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表示,由于赵某某散播不利于团队稳定、分公司发展的言论,导致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解除与赵某某的劳动关系,适用规章并无不当。赵某某违反了必须遵守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传播的言论是为了牟取私人利益,主观存在恶意,且传播内容虚构,不用受到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通过工作平台系统网发邮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以赵某某散播不利于团队稳定、分公司发展的言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国信证券宜宾营业部以此解除赵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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