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四川长虹等19只股票 证监会对郑领滨开近亿罚单

操作四川长虹等19只股票 证监会对郑领滨开近亿罚单
2019年01月15日 12:01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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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月15日,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等19只股票价格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共罚没9577万余元,同时,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郑领滨控制使用“缪某妹”证券账户 操纵四川长虹等19只股票

  2008年12月25日,“缪某妹”证券账户由缪某妹(郑领滨母亲)在郑领滨陪同下,于浙商证券杭州萧山恒隆广场证券营业部开立。根据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资金往来、询问笔录等证据,“缪某妹”证券账户由郑领滨控制使用。操纵“四川长虹”、“钢构工程”、“大唐电信”、“江苏阳光”、“际华集团”、“营口港”、“中航重机”、“和邦生物”、“三力士”、“得利斯(维权)”、“协鑫集成”、“神思电子”等19只股票。

  其中,中国证监会认为认为,郑领滨控制和操作“缪某妹”证券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涨停板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盘中打压等多种异常交易行为,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价格,行为较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郑领滨提请申辩意见

  郑领滨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不适当交易行为的严重性和严肃性,已积极改正。恳请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认错的态度和情节轻微,免予或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第二,当事人对于“四川长虹”等19只股票的交易行为,是基于正常合理的投资判断和策略进行交易,主观上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虽有不适当交易行为,但并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第三,当事人要求采用“盈亏相抵”原则计算违法所得。第四,当事人请求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时予以考虑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第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没一罚三”以及市场禁入的处罚过重,恳请从轻处罚。第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19只个股逐一发表了申辩意见。

  郑领滨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共被罚没9577万元

  中国证监会复核意见如下:本案中,当事人操纵各只股票的行为均可被识别和辩认为独立的操纵行为,操纵时间并不重合,且各只股票的违法所得均可被独立计算,综合考虑上述特征,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采用“盈亏相抵”原则计算违法所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市场情况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时考虑2014年至2015年“牛市”的影响于法无据,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国证监会表示,郑领滨操纵12只股票价格,获利金额巨大,行为较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

  1、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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