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所出具虚假记载审计报告 与高管共被罚没550万元

瑞华所出具虚假记载审计报告 与高管共被罚没550万元
2019年01月15日 17:1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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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月15日,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违规行为,瑞华所及三名高管共被中国证监会罚没550万元。

  瑞华所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两年年度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收取华泽钴镍年度报告审计服务费用130万元。其中,华泽钴镍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瑞华所陕西分所项目经理王晓江、合伙人刘少锋签字,华泽钴镍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瑞华所陕西分所所长、合伙人张富平、项目经理王晓江签字。

  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华泽钴镍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华泽钴镍2013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元,其中1,319,170,000元为无效票据。2014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其中1,361,531,170元为无效票据。

  瑞华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存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1、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

  2、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

  3、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

  4、瑞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

  当事人提请申辩意见

  瑞华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华泽钴镍年报虚假记载的原因是华泽钴镍故意实施的舞弊行为导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错误,并非瑞华所未勤勉尽责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不应由瑞华所承担责任。

  第二,“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认定不符合事实,多次与华泽钴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某进行了访谈。

  第三,认定瑞华所未勤勉尽责不符合事实,缺乏准则依据。1.应收票据余额先“激增”后“剧减”有合理解释,并非重大异常。2.审计时执行的“函证、盘点、检查其后支付以及检查当期发生情况”等程序已经达到“恰当”标准,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在已经决定对应收票据实施全面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前提下,再去做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已经没有必要。

  第四,事先告知书引用的多条准则,特别是关于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要求,皆为原则性条款,没有强制性具体规则依据。

  第五,2013年报审计已超过处罚追责时效。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瑞华所及三名高管共被罚没550万元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经查,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关于听证中提到的与华泽钴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某进行访谈,经核实,与王某的访谈是在应收票据审计过程中针对被审计单位与其他两家公司发生大量无购销业务实质的票据及资金往来进行的访谈,其目的是核实票据往来的实质,并非针对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应对过程的访谈。

  第三,华泽钴镍2013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元,占其2013年总资产的38.84%,2014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占其2014年总资产的32.43%,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均于期前集中背书转入,期后集中背书转出,连续两年盘点日的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瑞华所对上述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识别出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在盘点日应收票据余额为零、2013年未实施与应收票据相关的控制测试、2014年已经发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无贸易合同和相关人员签字的资金审批表并得出控制不可信赖的情况下,瑞华所通过倒轧的方法确定2013年、2014年应收票据余额,其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可靠。即便如瑞华所所说其实施了全面的实质性测试,其对实质性测试中函证过程的异常情况也未予以应有的关注,如2013年9家询证函回函均为传真件且收到传真时间集中在5分钟之内,9家涉及金额高达1,294,270,000元。

  第四,关于2013年审计报告追责时效问题,中国证监会已于2015年12月18日向瑞华所调取了2013年、2014年年报审计工作底稿的电子版,未过追责时效。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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