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多项信息披露存违规行为 被监管责令改正

上海大名城多项信息披露存违规行为 被监管责令改正
2018年12月07日 10:03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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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7日,近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信息披露存违规行为,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7年9月13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租赁”)及其子公司天津盛慧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与国大永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永泰”)、上海儒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为国大永泰向中程租赁融入5亿元资金(已逾期)提供融资方案设计及财务顾问咨询服务,合计收取财务顾问费1.485亿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公告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6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名城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签署关于收购中程租赁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于4月26日进行了公告。2016年9月17日,上述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业绩对赌等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直至2017年4月25日才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做部分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亿元银行借款负有连带担保责任。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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