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多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中环装备多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被监管出具警示函
2018年11月16日 11:3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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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1月16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信息披露不及时,被陕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会秘书被监管谈话。

  经查,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与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签订2*30MW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4.40亿元,占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3.44%,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延迟至2017年年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收到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共计2,956.70万元,占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79%,2017年11月已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延迟至2017年年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

  (一)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接受关联方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发生金额共计1,971.55万元,占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018年6月已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延迟至2018年半年报才进行披露。

  (二)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上半年分别向关联方DAE YOUNG C&E CO.,LTD销售产品3,418.33万元、2,515.01万元,分别占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73%、1.90%,分别于2017年6月、2018年1月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但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延迟至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才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陕西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齐岳作为中环装备的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齐岳于2018年11月1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商务中心二期2层陕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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