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冷链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民生冷链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8年10月16日 16:5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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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0月16日,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时规范披露定期报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及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被四川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时、规范披露定期报告

  一是未在法定时限内披露2017年年报。公司未聘请会计机构开展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未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二是2016年年报内容未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指引规范披露。公司2016年年报内容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及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对公司存在风险提示、财务指标重大变动原因、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诉讼情况等披露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

  (一)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兰于2018年4月1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但公司迟至2018年4月21日才进行公告。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1.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拆借资金事项

  2016年度,公司向董事长王兰、董事李蜀萍、5%以上股东欧晓萍近亲属涂德培无息滚动拆借流动资金合计589.38万元,但公司仅在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

  2.未及时披露为股东及相关人员代偿债务事项

  2017年6月19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就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兰、赵杰、吴锐锐、付雪梅、陈家珍、余学莲、樊岳红、岳树云、范国群合同借款纠纷案作民事调解裁定,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作为第三人自愿对吴锐锐、付雪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涉及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017年6月20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就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兰、赵杰、魏锡荣、关远政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裁定,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作为第三人自愿与王兰、赵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涉及本金60万元及利息。上述事项公司迟至2017年8月3日才予以公告。

  以上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一)公司董事不具备任职资格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王兰自2018年4月起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控股股东王兰已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长,但公司至今未按规定进行董事替换选举。以上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1.前述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事项,公司迟至2017年6月29日和7月22日才分别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述为股东及相关人员代偿债务事项,至今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三会”会议资料不规范。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存在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但未提供授权委托书、表决票有涂改痕迹、会议记录中到会股东人数与会议决议签字股东人数不一致等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存在决议公告的议案与会议记录的不一致、未回避表决、会议资料不完整等情形;公司监事会会议资料存在会议记录缺少会议记录人的签字页、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等情形。

  四川证监局表示,以上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宜宾市民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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