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轩: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后如何持续监管是注册制成败的一个关键

田轩: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后如何持续监管是注册制成败的一个关键
2020年09月22日 14:48 新浪财经

  9月22日,由新浪财经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科”公司峰会召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阙波、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等20余位资本行业重磅嘉宾齐聚,展望“十四五”规划科技发展新里程,共同探讨中国企业的科创未来。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在会上表示,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的事件,两家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的财务造假,但最终不能满足“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要求”,也不满足“连续四年亏损的终止上市要求”,这两家公司现在还是上市公司,毫发无损,照样无法退市。这是我们原来旧的《证券法》的无奈。

  之所以存在这么多市场主体道德风险引发的问题,就是没有真正做到法治化,很多法治不够完善,违法的惩处不够严苛,法律的威慑力不足。特别是我们现在以科创板为起点,创业板为深化的桥梁,全面推行注册制,它就意味着我们监管层将监管的重心由发行阶段,由事前监管移到了企业上市后的事后监管。企业发行上市股票时如何持续监管,是注册制成败的一个关键。这种持续监管绝对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对市场化、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的考验。比如说我们对标一下美国,作为一个最典型的注册制的国家,非常成熟的资本市场,美国用了80多年的时间探索出了一整套的完备的制度,比如说在惩处制规则方面,他们有严刑峻法,注重集体诉讼还有公平的基金,这样财务造假的公司付出惨重的代价。举个例子,比如说他们对财务造假者最高可以罚500万美元,监禁25年,不亚于像持枪抢劫这种恶性的犯罪。但是我们虽然新《证券法》已经把处罚上限由60万提高到了1000万,但是相对于证券欺诈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这种(处罚)显然还是不够严厉。再加上我们国家集体诉讼制度的缺失,实际处罚操作上还有一些主观性,客观上造成了法律威慑力不足。

  所以,我们下一步还是应该推进《刑法》的修订,追究个人责任,提高刑期的上限,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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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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