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002431.SZ)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4号)《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亿元至5.2亿元;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度净利润为亏损7亿元至8.8亿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2023年度净利润为亏损9.4亿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汪耿超、总经理张其亚、财务总监李婷、董事会秘书冯玉兰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汪耿超、张其亚、李婷、冯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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