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603223.SH)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7号)。
经查,2017年1月,恒通股份原子公司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恒通)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北奔重汽产品经销协议》,协议落款丙方(保证人)签字处加盖恒通股份公章。法院判决认定恒通股份依据上述协议对3899万元购车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13日才披露关于该笔担保已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规定。刘振东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任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违规担保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恒通股份、刘振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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