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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银江(维权)(银江技术)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5月24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江技术、*ST银江)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 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3,395.10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银江技术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股民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银江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ST银江股票,且在2024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银江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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