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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上海宏达新材(维权)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据《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宏达新材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原告张某和被告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宏达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22,961.81元。(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宏达新材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证监会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证监会决定: 责令宏达新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1月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在2021年7月14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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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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