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控股股东占用资金17.88亿等违规 被宁波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杉杉股份控股股东占用资金17.88亿等违规 被宁波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2024年06月27日 19:41 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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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6月27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显示,经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

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累计占用17.88亿元,其中2022年1-6月资金占用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2年全年发生额8.3亿元,余额为0;2023年1-6月发生额4.5亿元,余额为1.71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8.08亿元,余额为0.8亿元;2024年1-4月发生额1.5亿元,余额为0。上述2022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年、2024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2023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一是杉杉股份2023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杉杉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依照规定尽快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亦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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