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7月5日丨ST特信(维权)(000070.SZ)公布,近日,公司及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发东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
一、2015年至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2015年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成本6,494.77万元。
二、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2,755.30万元、营业成本28,368.5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86.71万元。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2015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度利润总额虚减2,108.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7%、34.74%、16.58%、3.29%、5.33%。特发信息披露的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二、对蒋勤俭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三、对陈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四、对易宗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五、对杨洪宇、李增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六、对张大军、王凌、刘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鉴于当事人蒋勤俭、陈传荣、易宗湘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七项、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蒋勤俭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传荣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易宗湘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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