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杰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3000元

廊坊杰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6月27日 17:35 金融界网站

转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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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杰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5月29日,沧州市邮政管理局就廊坊杰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廊坊杰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肃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来香

住所:肃宁县开发区任德管业3号厂房

品牌:极兔

二、案由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主要事实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6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第2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2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承办单位:沧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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