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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因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被处以罚款6000元
2024年06月18日,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就慈溪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慈溪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卫
住所:崇寿镇傅福村
品牌:申通
二、案由
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
三、主要事实
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第4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第4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48条第8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不得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
承办单位: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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