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草原云
记者11月26日从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成功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案情】原告李某系被告杨某的弟媳,被告杨某系原告李某的大伯哥。原告李某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房屋,价值2万余元。该房屋由原告李某的婆婆居住,后因其婆婆去世,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杨某返还房屋,被告杨某拒不返还。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就返还房屋一事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认为有调解的可能,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原、被告的意见,从亲情、事理、法理等多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双方同意自行进行和解,即被告出资购买该房屋。事后双方反悔,未能达成调解意见,缘由是对房款金额及交付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组织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无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房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案件生效后不久,被告杨某返还了房屋钥匙,并主动交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这场纠纷得以化解。
【说法】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延伸出来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进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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