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到“死包”榴莲,3天后才来退货,与水果店老板产生纠纷。顾客拍摄视频发到网络,并对老板进行辱骂。水果店同样发布视频“反击”,引来不少网友关注,水果店老板把顾客起诉到法院,索赔7万元。顾客提起反诉,同样要求赔礼道歉赔款。
11月13日,邵阳武冈法院通报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事件:一个榴莲引发买卖双方互相起诉
今年7月,邵阳人许霞在家附近的水果店买了一个榴莲,3天后,许霞带着榴莲回到水果店,称榴莲“死包”(无法成熟),要求水果店老板刘晨进行退换。刘晨检查了榴莲以后表示,许霞在榴莲没有成熟的情况下强行切开,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退换。双方就此事发生激烈争执,许霞掏出手机对水果店及刘晨进行了拍摄。
当晚,许霞越想越气,把辱骂刘晨和水果店的视频发到了抖音、微信等平台。而刘晨也把相关退换视频发出。双方发布视频的点击量、评论量累计均超500人次,产生了大量负面评论。
眼看因为一个榴莲造成自己及水果店名誉受损,刘晨将许霞起诉至武冈市人民法院,要求许霞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营损失等共计7万元。许霞也提起反诉,要求刘晨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按榴莲价款“退一赔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法院:双方删除视频,买家道歉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消费者许霞与商家刘晨就榴莲退换问题发生争执,许霞便将带有对刘晨侮辱性言辞的退换视频发布至网上,造成视频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刘晨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许霞的过错行为与刘晨名誉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许霞侵害了刘晨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对刘晨要求许霞删除视频、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刘晨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理,刘晨本人虽没有对许霞进行言辞侮辱,但作为商家未能妥善处理好商品售后问题,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视频发布至网上引发大量的负面评论,激化矛盾,因此,刘晨应当将相关视频删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晨删除相关视频,许霞删除相关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驳回他们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享受网络便利也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以其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实时评论等特点,逐渐成为不少人评判线下矛盾、争论是非对错的“主战场”。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在享受网络平台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商家、消费者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消费环境与营商环境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周丽峰 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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