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锋龙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调整前“锋龙转债”转股价格为:12.63元/股
调整后“锋龙转债”转股价格为:12.53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10月24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月公开发行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45亿元(债券简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锋龙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历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锋龙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7.97元/股。2021年6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7.97元/股调整为12.7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8日起开始生效。
2022年6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2.73元/股调整为12.6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2年6月29日起开始生效。
三、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8月29日的最新总股本204,786,9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20,478,699.30元;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总额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可能发生变化,此次权益分派将以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3日)总股本为基数,根据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本次权益分派总额。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24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综合上述规定,“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1=P0-D=12.63-0.10=12.53元/股
“锋龙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2.63元/股调整为12.5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4年10月24日起开始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6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经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8月29日的最新总股本204,786,9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20,478,699.30元;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总额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可能发生变化,此次权益分派将以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3日)总股本为基数,根据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本次权益分派总额;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3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2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15日至登记日:2024年10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锋龙转债”转股价格为12.63元/股,调整后“锋龙转债”转股价格为12.5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0月24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锋龙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王思远、罗冰清
咨询电话:0575-82436756
传真电话:0575-82436388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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