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重要提示
1、招商资管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关于准予招商资管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52号)进行募集。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设置募集上限,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7、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认购最低限额: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如有)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10、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1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本公告仅对招商资管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官网(https://amc.cms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招商资管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
15、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或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将承担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
(1)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将承担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可能偏小,往往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弱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是独立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制度规则,包括股票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较大。
3)退市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股票退市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股权相对集中、投资者门槛相较沪深主板市场较高,因此可能存在市场整体流动性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基金存在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数成份股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偏离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i.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ii.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iii.由于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iv.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v.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vi.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成份股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投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的风险
1)可交换债券无法换股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所预备的可交换的股票,存在被限售、冻结或遇重大事项停牌等导致无法置换的风险。
2)换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通常情况下,设置了向下修正条款,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人董事会或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存在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董事会未同意修正换股价格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换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质押股票数量少于应交换股票数量,出现质押可供换股股票数量少于应交换股票数量的风险。
3)可交换债券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发生触发或有的赎回条款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以及因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4)担保风险
预备用于可交换债券的股票,通常情况下已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但如果由于标的股票价格大幅下降,且债券发行人无法追加质押或提前赎回债券,将导致不能按约定对债券行使担保责任。
5)发行人集中支付的风险
若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债券或有的回售权,发行人将可能集中支付大额现金,并可能面临集中支付的风险,持有人面临发行人不能偿付的本息的风险。
6)债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若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不可预见或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以及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可能导致发行人自身的盈利及获现能力减弱无法按期支付本息,本基金作为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7)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8)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本基金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9)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1)流动性风险:指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转融通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0)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11)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18、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资管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21690;C类基金份额021691
基金简称:招商资管北证50成份指数发起
(三)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一致的长期回报。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一)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将自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十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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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00)/1.00=9,905.99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9,905.99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安排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如有)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次产品销售不通过直销机构。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次产品销售不通过直销机构。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设立日期:2015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6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次产品销售不通过直销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张志斌
传真:0755-83584278
电话:0755-82960794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周瀚林
经办会计师:洪锐明、周瀚林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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