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如何理解保险业新“国十条”?

深度 | 如何理解保险业新“国十条”?
2024年09月14日 00:20 市场投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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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SC研究非银前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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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并着重强调了强监管和防风险,提出到2029年初步形成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以及到2035年基本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新“国十条”中提到的发展健康保险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强化资产负债联动、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等均有望成为未来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新“国十条”指引下,我国保险业将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而头部险企的竞争优势有望进一步凸显。

摘要

国务院于9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对保险业发展发布的第三个顶层设计文件。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为未来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

本文从产品、渠道、投资、资产负债联动和竞争格局五大维度对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的内容进行解读。

产品:防范利差损风险,大力提升保障能力并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防范化解低利率环境下的潜在利差损风险,分红险在产品结构中的占比有望提升。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普惠保险等产品也是保险业高质量的应有之义,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做大死差占比,实现利源多元化。

渠道:防范费差损和销售误导风险,提升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引导行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营销体制改革,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预计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销售队伍专业能力和队伍产能的提升。

投资:完善风险监管体系,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形成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

资产负债联动:防范资负错配风险,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此次新“国十条”一大亮点,一方面要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建立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提升净资产在利率下行时的稳定性。

竞争格局: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和引导中小保险公司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发展并重。强调了严把准入关、分级分类监管、稳慎推进风险处置和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未来行业马太效应有望进一步凸显。

目录

国务院于9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国务院继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之后,在国家层面指导保险业发展的又一重磅文件,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相比前两次“国十条”,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更加强调“高质量发展”,引导保险业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此前2006年保险业“国十条”强调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2014年保险业“国十条”强调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而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更加强调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其侧重点从从前两次“国十条”的“加快发展”转为“高质量发展”。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要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前两次国十条均推动我国保险业实现快速发展,而此次新“国十条”则为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包括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强监管和防风险也是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的重中之重,新“国十条”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围绕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新“国十条”提出: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依法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布局,稳妥有序推进减量提质。推进业务分级管理。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健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机制。强化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监管。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健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则。严格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围绕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新“国十条”提出: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促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健全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从严监管关联交易。严格并表监管。完善关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长周期考核。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督促理顺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分工。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依法合规运用金融衍生品。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深化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产品适当性监管,增强产品供需适配度。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加强源头治理,优化承保理赔服务。加强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引导保险机构切实维护行业信誉。

围绕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新“国十条”提出: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依法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搞利益输送的关键人员,从严实施取消任职资格、薪酬追索、行业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持股、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严禁违规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细化各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坚持同案同罚、过罚相当原则,提高处罚精准度。推动处罚工作标准化。

围绕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新“国十条”提出: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强化逆周期监管。优化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监管政策。制定风险处置规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机制。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持续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预警体系,压实预警响应责任。强化风险监测分析,跟踪研判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保险机构改革化险。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协同推进风险处置。

围绕深化部际协调联动,新“国十条”提出:推动保险领域法治建设。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打击力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健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双向通报机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问题机构风险处置等方面,推动发挥司法强制执行、集中管辖等作用。

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将对保险业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产品、渠道、投资、资产负债联动和竞争格局五大维度对此次保险业新“国十条”(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产品: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为人身险产品结构优化指明方向

(一)人身险: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负债端刚性负债成本有望优化

人身险产品方面,《若干意见》主要提及了五个险种,包括普惠保险、浮动收益型保险、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境内外币保单,人身险公司预计将加大对这五类业务的推动力度。具体来看:

1. 健全普惠保险体系

《若干意见》提出,实现基础保险服务扩面提质。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更好满足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群体保险需求。优化新业态、新市民等保险保障供给。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完善普惠保险评价指标。

2. 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保险业助力筑牢社会保障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丰富与银发经济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方式。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居民的自主养老储备需求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第一支柱收支压力大、第二支柱覆盖范围有限、政策推动第三支柱发展的背景之下,居民自主养老意识和养老储备需求有望持续提升。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储蓄属性,可更好应对长寿风险,且收益表现较为稳健,与当前我国居民养老投资时的风险偏好更为符合,未来有望持续受益于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此外,近年来保险公司纷纷推动养老保险产品与养老社区等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有望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于其他养老金融产品的竞争优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先生2024年8月21日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养老金制度目前已经开立超过6000万个账户,各类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超过500个,商业养老保险已积累养老金规模超过6万亿元,覆盖近1亿人。

回顾德国寿险行业产品结构演变历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提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年金和养老金保险在德国寿险行业产品结构中的占比持续提升。2000-2018年期间,两全保险保费占比累计-32.1pct至25.6%,而投连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保费占比则分别累计+14.7pct、+8.2pct至18.4%、31.0%。2000-2023年期间,德国65岁人口占比累计+6.7pct至22.8%。德国在2001-2004年期间实施了养老金改革,一方面降低了法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以提升其可持续性,倒逼居民增加养老储备,另一方面,德国相继引入了实行积累制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和吕库普养老保险,并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抵免的方式激励居民进行养老储备。以上因素推动居民对年金和养老保险的需求进一步提升。

3. 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

发展健康保险、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是保险业助力筑牢社会保障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做大死差利润贡献,进而防范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

《若干意见》提出,要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丰富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式,推动就医费用快速结算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做好大病保险服务保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励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体提供保险产品。试行区域保险药械目录。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强化保险业基础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与相关行业数据共享。探索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制定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标准。健全健康保险数据指标体系。编制完善经验发生率表。

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和就医费用快速结算均有助于提升健康险产品的吸引力,促进健康险业务的发展。而且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保险公司有望获取更加全面的医疗数据,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针对性、满足居民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管理和筛查逆选择风险,提高理赔效率。

回顾日本寿险行业产品结构变化历程,日本寿险行业在低利率环境下大力发展医疗险等第三领域保险产品,第三领域产品等保障型产品占比的提升进一步带动死差益的利润贡献增加,成为寿险行业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重要途径。

4. 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

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有助于防范保险公司在低利率环境下的潜在利差损风险。近年来,以增额终身寿险为代表的传统型储蓄险持续热销,这类产品一般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较为刚性的赔付责任,而且其预定利率的下调相比于长端利率的下行有所滞后,因此这类产品虽然短期看为保险公司贡献了可观的保费收入,但长期来看对保险公司资产端的投资收益提出了较高要求,可能导致潜在利差损风险积聚。在长端利率趋势下行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既需要压降刚性负债成本以实现长期稳健经营,也需要尽量保持其产品的竞争力,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有望实现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双赢。一方面,人身险公司可通过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降低自身的刚性负债成本、防范利差损风险,另一方面,保单持有人可与保险公司分享投资收益,长期来看有望帮助保单持有人更好地抵抗通胀、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分红险与万能险为“保底+浮动”的收益模式,投连险为浮动收益模式,这些产品类型未来均有望得到保险公司的更多关注,尤其是分红险产品,有望成为人身险公司推进产品结构优化转型的重要方向。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也提出,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分红险在产品结构中的占比有望提升。

长期来看,浮动收益型保险的发展壮大也能够为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更多灵活性,为保险资金入市投资进一步释放空间。回顾美国寿险行业发展历程,其对股票配置比例的提升主要由独立账户的快速发展所推动。由于账户所支持负债的特征不同,美国寿险公司的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资产配置结构有较大差异,独立账户对应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和变额年金等,其股票配置比例明显高于普通账户。根据ACLI的数据,2022年美国寿险行业普通账户对股票的配置比例仅为2.2%,而独立账户对股票的配置比例则高达71.3%。在20世纪90年代变额年金和变额万能寿险等投资连结型产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独立账户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带动美国寿险行业的股票配置比例提升。1990-1999年期间,美国寿险公司独立账户资产规模CAGR为23.4%,占比累计提升24.8pct至35.8%。截至1999年末,独立账户金融资产规模达1.13万亿美元。独立账户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带动美国寿险公司的股票配置比例在1990-1999年期间累计提升22.6pct至32.2%。

5. 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我国居民跨境消费、留学、投资等需求的日益上升,其对除人民币外其他币种的投资和储蓄需求也有所提升;中国香港地区的分红储蓄险产品凭借其灵活的产品设计,能为其提供多币种的货币转换功能从而吸引了众多内地投保人的关注 。此次《若干意见》明确要“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预计未来在政策支持下我国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的灵活度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有望得到提升。

除了以上险种之外,《若干意见》中还有提到要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

(二)财产险:进一步深化车险综合改革,非车险发展有望加快

1. 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

自2019年车险综合改革实施以来,车险市场平稳有序,在“降价、增保、提质”的同时,财险公司经营水平提升明显。随着车险进入新发展阶段,新能源车险业务亦成为了未来车险保费增长的新引擎。此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推进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聚焦新能源车险价格高、赔付率高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拟定了扩大新能源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研究推出“基础+变动”组合、鼓励险企提高新能源车险经营数智化水平等一系列措施,预计在政策支持下未来险企新能源车险经营水平将有望得到显著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提升。

2. 鼓励农险发展、探索责任险和家财险等险种创新。

一方面,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农险在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达到1430亿元,增速达17%,保费规模位居世界第一。《若干意见》明确,要“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及时规范理赔”。预计未来农险的覆盖面将有望进一步扩大,农险保费收入亦将有望保持较快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居民保障意识的不断提升,其他商业险种亦迎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创新”,我们预计未来行业非车险发展有望加快,产品形态有望更加丰富、保费收入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

3. 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提升“防灾减灾救灾”水平。

保险是市场经济下进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对因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若干意见》要求,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目前已有15个省份的74个地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保障的灾因涵盖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等。未来在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和综合巨灾保险试点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亦有望加大通过巨灾债券、再保险等手段合理分散风险,提升自身运营水平。

同时,除了对已有的风险进行分散之外,近年来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以及财险公司专业能力的提升,头部保险公司还积极开展风险减量管理,通过灾前预防预警、灾中快速响应、灾后精准理赔的风险服务闭环降低社会风险总量,对于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具有积极作用。2023年1月,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对拓宽风险减量服务领域、夯实风险减量服务基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若干意见》亦明确要“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改进风险减量服务,支持防灾减灾救灾”。预计未来财险行业风险减量服务能力和开展规模将有望显提升。

4、健全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为应对贯穿于整个科创生产活动的动态变化的科技风险,科技保险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信用+专业中介服务”的市场化运行模式,能有效为科创类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并为其信用增级,从而能够有效满足其需求 。《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预计未来以科技保险为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保险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升级的能力亦将有望得到进一步拓展。

二、渠道: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引导行业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渠道方面,此次《若干意见》主要强调了加强产品费差监管、加快营销体制改革和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一)加强产品费差监管

加强产品费差监管,既是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求。我们认为,加强产品费差监管与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报行合一”相关政策有紧密联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连续下发多份文件,率先从银保渠道推行“报行合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8月2日发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人身险行业的“报行合一”未来将有望在全渠道推行。在“报行合一”相关政策推行之前,人身保险业存在一定同质化竞争倾向,保险公司费用管理较为粗放,导致实际费用超出了产品报备时的水平,出现“报行不一”的情况。费用高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是虚假费用、虚假投保、虚假退保等问题的根源,更是滋生“代理黑产”的土壤,影响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产品“报行合一”是严格监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行业算账经营、强化管理的必然需求。加强产品费差监管、推动“报行合一”一方面有助于治理市场乱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行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负债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推动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和服务打造核心竞争力,特别是中小公司将更多资源聚焦细分领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服务能力。

“报行合一”政策成效显著,上半年上市险企银保渠道新业务价值率显著改善。行业层面来看,2024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着专访时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从银行代理渠道入手强化“报行合一”要求,相关渠道平均佣金水平较之前降低30%。上市险企层面来看,上半年,平安/太保/新华/人保(包括人保寿险和人保健康,下同)/太平/阳光银保渠道NBVM分别同比+6.8/+5.6/+11.1/+10.8/+16.4/ +6.0pct至22.5%/12.5%/13.8%/ 17.6%/19.8%/16.2%,带动银保渠道NBV分别同比+17.3%/+26.6%/+97.1%/ +91.0%/+303.7%/+31.4%。银保渠道价值率的改善也带动上市险企整体新业务价值率改善。据测算,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人保/太平/阳光上半年NBVM分别同比+4.2/+6.5/+5.2/+11.6/+6.4/+12.5/+6.7pct至20.1%/24.2%/18.4%/ 18.4%/11.1%/24.6%/ 19.1%。

(二)加快营销体制改革,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营销体制改革是保险业改善服务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保险营销体制面临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从需求端来看,客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强、保险购买决策日趋理性化。从供给端来看,过去粗放式人力驱动发展模式下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传统营销方式以产品导向为主,与个性化客户需求适配不足,保险销售人员重销售轻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客户体验。

近年来,保险公司持续推动人力清虚,加快推进营销体制改革,人均产能持续改善。上半年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太平(按港元计)/阳光代理人渠道上半年人均NBV分别同比+20.7%/+32.1%/+45.4%/ +74.6%/+145.8%/+56.4%,人均新单分别同比+10.8%/-10.0%/+31.7%/ +25.6%/+65.0%/+22.4%至14.9/16.0/13.4/ 6.2/8.2/7.4万元/人。人均产能的优化成为带动代理人渠道NBV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上半年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人保/太平/阳光代理人渠道NBV分别同比+14.6%/+10.8%/+21.5%/+39.5%/+90.8%/+59.8%/+47.8%。

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背景下,预计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销售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看好人均产能延续改善。此前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在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的背景下,单纯销售人力数量的扩张对保险公司的收益有所下降,销售队伍的专业能力以及其余客户的长期信任关系预计将得到更多重视。 

除以上两点外,《若干意见》还提出,加强产品适当性监管,增强产品供需适配度;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推动保险中介机构规范提质发展;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

三、投资: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水平

(一)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

保险资金本身的属性来看,保险资金具有资金体量大、负债久期长等特点,在为国家重大战略等长期项目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若干意见》明确,保险资金要“聚焦‘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保障与融资需求”、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力度以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预计未来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保险资金将持续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和新质生产力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拉长资产久期、实现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

大类资产配置是决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与回报的重要因素。《若干意见》提出,要“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并参考成熟保险市场情况 ,我们认为在政策引导下,一方面未来保险公司或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例如降低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短期银行存款等占比,提升长债和优质权益类资产等配置力度,从而进一步改善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另一方面,《若干意见》也明确要“依法合规运用金融衍生品。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未来,在安全及合规前提下,保险公司亦有望提升全球化配置比例以进行有效风险分散、并使用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和对冲,以实现“跨市场、跨周期”的稳健收益。

(三)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更是保险资金稳健运作的内在要求。2024年8月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通过提升制度约束力、完善固收类、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完善组织实施管理、增加外部约束等方面进行优化。预计未来监管将持续建立并完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而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亦有望得到不断完善。

除以上三点外,《若干意见》还提出,督促理顺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分工;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严禁违规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等。

四、资产负债联动:新“国十条”一大亮点,资负匹配方能行稳致远

此次《若干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联动,提出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这与近年来我国无风险利率趋势下行的环境密不可分。低利率环境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统筹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来看,《若干意见》主要从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两方面对保险业的资产负债联动指明方向。

(一)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

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提升对资产负债匹配的重视程度以及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的能力,有助于防范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资产负债联动和匹配是保险机构经营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长端利率趋势下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持续承压,降低负债成本是资产负债匹配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已降至2.2%以下的历史低位,受长端利率趋势下行和资本市场波动影响,人身险公司2023年和2024年上半年的年化财务收益率分别同比-1.56pct、-0.44pct,2024年上半年的年化财务收益率为2.83%。在资产端投资收益持续下行的情况下,若负债端成本未能相应下降,则可能对人身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甚至持续经营能力带来潜在挑战。

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8月2日向业内印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将传统险、分红险、万能险的预定利率上限(含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分别下调至2.5%、2.0%和1.5%,并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预定利率下调有助于降低人身险公司的刚性负债成本,有利于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和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而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提升预定利率调整的及时性,建立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长效机制,有助于推动人身险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在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之下,当长期利率处于下降周期时,预定利率可以及时下调,有助于防范利差损风险;当长期利率处于上升周期时,预定利率可以随之上调,有助于保持保险产品的相对竞争力。对于人身险公司而言,提高对于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的走势研判能力可能成为后续重点。

(二)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

加强久期和利率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范化解潜在利差损风险的重要抓手。我国人身险公司资产负债之间存在久期缺口。截至2021年末, 我国人身险行业负债久期平均13.14年,资产久期平均6.57年,久期缺口为-6.57年。久期缺口的存在使得保险负债在低利率下的价值增长快于保险资产的价值增长,保险机构面临的利率风险敞口加大。此外,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导致资产端投资收益下降速度快于负债端成本变化,叠加当前我国长久期优质资产仍较为稀缺,保险公司面临一定再投资风险和潜在利差损风险。预计人身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长久期利率债的配置力度,以延展固定收益资产久期,满足资产负债匹配要求,更好管理利率风险。

美国寿险行业近年来提升了对长期限债券的配置比例以拉长资产久期、获取期限利差。2016-2022年期间,美国寿险行业持有的长期债券在认购时的期限在10-20年和20年以上的占比分别累计提升1.0pct和1.6pct至33.8%、40.0%。从剩余期限结构来看,2012-2022年期间,美国寿险行业持有的债券中剩余期限在1年以下、1-5年和5-10年的债券占比分别累计下降2.7pct、1.0pct和2.9pct,而剩余期限在10-20年和20年以上的债券占比则分别累计提升4.9pct和1.7pct。具体来看,对长期公司债券的配置比例提升更为显著,2012-2022年期间,美国寿险行业持有公司债券中剩余期限在10-20年和20年以上的占比分别累计提升7.1pct和2.8pct,美国寿险行业持有政府债券中剩余期限在10-20年和20年以上的占比分别累计提升2.3pct和0.3pct。

五、竞争格局: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稳慎推进风险处置

竞争格局方面,《若干意见》主要强调了严把准入关、分级分类监管、稳慎推进风险处置和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严把准入关

《若干意见》提出,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包括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和股东。1)严格审批保险机构。依法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2)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健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机制。强化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监管。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3)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健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则。严格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二)分级分类监管

《若干意见》提出,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推进业务分级管理。分级分类监管有助于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围绕分类分级监管,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2024年3月18日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搭建了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估体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 S级。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列示了会导致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的风险因素,包括:1)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3)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4)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还列示了可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的风险因素,包括: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4)流动性存在不足;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若干意见》还提出,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做优做强,引导中小保险公司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发展,未来行业马太效应有望进一步凸显。关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化险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先生2024年8月21日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共有中小保险公司有163家,总资产9.7万亿元,占保险业总资产的30%。在改革方面,会采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坚持一省一策、一行一策、一司一策的原则。在监管方面,首先要狠抓公司治理建设。要强化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这些机构的治理效能,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制度和程序,实现规范化运行。同时,也要加强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约束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第二是要特别加强行为监管。重点对主要股东的行为加强监管,严防大股东操纵、凌驾于中小金融机构之上同时要加强对董事、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第三,中小金融机构要找准自身的市场定位,总的原则是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之路。差异化是要避免完全同质共振,特色化就是要扬长避短,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第四,要聚焦主责主业,不盲目求大求全。中小金融机构要脚踏实地,稳中求进,不要超出自身能力和自身资源禀赋,盲目追求过快的速度、过大的规模、过于复杂的业务。要重点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三农”,服务乡村振兴,服务社区,服务本地”。

(三)稳慎推进风险处置

《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保险机构改革化险。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风险大、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收缴金融许可证,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协同推进风险处置。深化部际协调联动,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问题机构风险处置等方面,推动发挥司法强制执行、集中管辖等作用。

《若干意见》提出,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布局,稳妥有序推进减量提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先生2024年8月21日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优化区域金融布局主要是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模、金融总量和发展趋势,以及金融需求变化等因素,优化区域金融布局,根本目标就是金融供给、金融服务要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和金融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持续推进高水平双向开放,保险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力度有望加大

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是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之路,也是金融强国建设的内在特征 。在“走出去”方面,《若干意见》明确,“鼓励中资保险机构稳步拓展海外业务,持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保险报》统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已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成立了多家海外分公司或代表处,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保险服务。预计随着我国保险公司自身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其走出去步伐亦将有望明显加快。

在“引进来”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外资保险机构不断融入我国保险市场,已成为行业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原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境外保险机构在华共设立了68家外资保险机构和79家代表处,外资保险机构总资产达2.26万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8.34%;2022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107.56亿元,同比增长11.11%,增速超过中资公司7.34个百分点,市场份额达8.33%,与总资产规模占比相当。《若干意见》明确,“支持优质境外保险机构来华设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入股境内保险机构”。预计未来外资保险机构将加速布局中国市场,从而为我国居民带来更多更有特色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并为行业带来更多先进的营销和管理经验,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高质量发展。

《若干意见》除了对以上的产品、渠道、投资、资产负债联动和竞争格局方面提出要求外,与资本和偿付能力相关的表述也值得关注,包括:改善经营效益,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补充监管制度。增加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优化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监管政策。

六、投资建议

新“国十条”开启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头部险企竞争优势有望进一步凸显。此次新“国十条”提出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此前行业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风险和问题有望逐步化解。新“国十条“还为未来保险业的长期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包括发展浮动收益型保险、强化资产负债联动、发展健康保险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等,未来我国保险业有望步入更加良性的增长通道。在此过程中,大型保险机构有望凭借其多元的产品布局、强大的渠道能力、稳健均衡的资产配置、相对充足的偿付能力和较为健全有效的治理和内控体系而展现出更加显著的竞争优势。

七、风险提示

负债端改革不及预期:当前公司寿险业务持续深化转型,若公司代理人队伍质量提升不及预期,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新业务价值。

长端利率超预期下行:如果长端利率出现超预期下行,将对公司的投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权益市场大幅下滑:如果权益市场出现大幅下滑,将对公司的投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居民对保障型产品的需求复苏情况持续大幅低于预期:保障型产品的新业务价值率一般较高,若居民对此类产品的需求持续低迷,可能对公司的新业务价值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市场竞争加剧超预期:车险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扩大使得险企拥有了更大的调降车险折扣系数的能力;虽然 整体而言我们认为目前车均保费继续下降空间不大,且当前仅有少数签单接近定价系数下限,因此车险自主定 价系数范围的扩大使得行业整体降价的可能性较小;但部分中小险企仍有可能会通过低价获取客户,从而使得车险行业竞争加剧。若市场竞争加剧超预期,则公司可能会面临保费收入下降、市场份额缩小等情况。

车险赔付率上升超预期:若车险赔付率上升超预期则可能会导致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盈利出现大幅下滑。   

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超预期: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司保险赔付率将大幅上升,从而导致公司综合成本率上 行,给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免责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名称:《如何理解保险业新“国十条”?》

对外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报告发布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分析师:

沃昕宇   执业证书编号:S144052407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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