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申报即担责”的原则,须建立证监离职人员不当入股企业“黑名单”机制。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最新一期机构监管通报,宣布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已全面修订,并启动了2023年度的分类评价工作。基于目前公募基金的现状,个人以为,有必要更好地发挥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机制的作用。
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体系主要依据合规风控指标、服务投资者指标和专项工作评价指标进行评估,结果将分为A类、B类和C类三个等级。三大指标中,重点突出“合规风控为先”的制度本位,强化“更好发挥功能”的监管导向。
比如,此前A类、B类、C类管理人的比例分别为50%、40%、10%,修订后,这一比例分别为30%、50%、20%。一升一降之间,A类管理人的比例明显降低了,意味着有为数不少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从A股类降为B类或C类。
而根据分类评价机制的规定,A类管理人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而C类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并会受到更严格的检查监测。这实际上也说明,今后能够优先参与创新产品试点的管理人少了,而不能参与的管理人则增加了。而且,受到严格检查监测的管理人也增加了。这对于某些管理人开展业务,以及日常运营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分类评价机制,市场其实并不陌生。比如证监会对于百余家券商实行分类监管制度,通过设置一定的项目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将券商分为A、B、C、D、E等五类。不同类别的券商,在开展业务等方面,要么拥有优先权,要么会被禁止。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状况进行分类,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公募基金扮演着“代人理财”的角色,为持有人理好财,才是其主要的职责所在。因此,对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分类评价,个人以为有必要增加投资者获得感等方面的指标。
比如公募基金由于实行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提取模式,导致某些基金管理人更重视规模的扩张,而忽视了持有人的利益。还有的公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不惜高位接盘,股价下跌的背后,持有人利益会受损。此外,在转融通时代,不乏公募基金将持有的股份出借的现象发生。出借证券,必然会对相关个股的股价形成压力。股价下跌,持有人利益也遭遇损失。但基金管理人却由于证券出借能够获取利息收入,这对于持有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此外,公募基金行业中,常常会出现基金公司赚得盆满钵满,而相关基金的净值却大幅缩水的现象,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将持有人的获得感纳入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评价体系中,个人以为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可将其所有发行基金的盈亏状况进行累计。整体亏损的基金,取消其A类评选资格;只有整体出现盈利的管理人,才有资格评选A类管理人。为了基金发展的需要,A类与B类管理人的比例不作限定,C类固定占比20%。
而且,除了A类管理人可优先发行创新产品外,对于B类、C类管理人发行其他产品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一个不能为持有人带来回报的管理人,发行更多的产品,只会有利于其收取更多的管理费。对于持有人而言,并没有多大的益处。
当然,由于合规状况、盈亏状况等是可变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每年的分类出现较大变动也是有可能的,这点在券商分类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将持有人获得感纳入评价体系中,一方面,将有利于倒逼基金公司提升研发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有利于倒逼基金公司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无论是对于基金公司、对于持有,以及对于公募基金行业而言,都将是大有裨益的。另一方面,能够抑制某些基金管理人盲目发行产品的冲动。资本市场的容量有限,其实并不需要更多特别是同质化的基金产品。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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