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8月06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4-034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方环宇关于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 报备文件

1、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4-035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殷良福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东方环宇关于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方环宇关于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6日

● 报备文件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4-036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或“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公司为尽快收回货款,降低回款的不确定性风险,减少公司坏账损失风险,拟与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吉城投”)、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吉城建”)、新疆浩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聚源”)、新疆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诚浩”)(上述公司以下合称“债务重组人”)进行债务重组。

2022年起,公司与昌吉城投签订了天然气销售合同,公司向昌吉城投供应天然气用于冬季供暖使用,昌吉城投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燃气款。针对上述款项,公司对昌吉城投进行了多次催收及协商,仍无法收回欠款。

因昌吉城投无法全部以现金清偿所欠公司燃气费,昌吉城投控股股东昌吉城建拟接受昌吉城投对公司的燃气费欠款,并以昌吉城建持有的由新疆浩聚源作为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城投·中合佳苑项目260套在建商品房(以下简称“标的房产”)的销售款,清偿其所欠付公司的燃气费合计182,841,929.89元。若标的房产实际销售时,出现销售款超过所欠付燃气费的情况,超过的部分仍归公司所有;若出现销售款少于所欠付燃气费的情况,公司将豁免该部分债务。

鉴于债务重组人昌吉城建拟用于抵债的标的房产均为未曾出售的新房产,公司按市场公允价格测算标的房产的可回收金额,因本次债务重组形成的非流动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在期末对相关资产逐项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该等非流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标的房产不存在被查封或已抵押已质押或已出售给第三方等权利受限、权利负担或权利瑕疵情形。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昌吉市城投热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路699号锦辰国际20楼2012室(137区2丘4栋)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金启忠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工程管理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广告发布;停车场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昌吉城建持股100%

(二)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路699号锦辰国际20楼(137区2丘4栋)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梁新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城市绿化管理;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蔬菜种植;花卉种植;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化肥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棉、麻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用薄膜销售;粮食收购;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针纺织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林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林业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软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

(三)新疆浩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路699号锦辰国际20楼2015室(137区2丘4栋)

注册资本:13,819.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马瑞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昌吉城建持股100%

(四)新疆诚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嘉迪科技大厦D3号大楼9层3号房(137区2丘1栋九层3)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于亮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于亮持股50%,涂少彦持股50%

三、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本次债务重组,公司拟分别与昌吉城投、昌吉城建签署《债务转让协议》,与昌吉城建、新疆浩聚源签署《债务清偿协议》,与昌吉城建、新疆浩聚源、新疆诚浩签署《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债务转让协议》

公司同意昌吉城投将欠付公司的燃气费182,841,929.89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捌拾肆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捌角玖分)转让至昌吉城建;昌吉城建同意接收昌吉城投欠付公司的前述债务。

《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昌吉城投欠付公司的燃气费182,841,929.89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捌拾肆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捌角玖分)由昌吉城建负责偿还,昌吉城建作为新的债务人,根据其与公司协商结果按约定偿还债务。

(二)《债务清偿协议》

公司及昌吉城建同意,昌吉城建以其持有的标的房产的销售款,清偿昌吉城建欠公司的燃气费182,841,929.89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捌拾肆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捌角玖分),公司将指定第三方全权负责标的房产的对外销售包括设定专门银行账户、归集销售回款等,销售标的房产所产生的回款全部用以偿还燃气费。销售款超过燃气费的部分,仍归公司所有;销售款少于燃气费的部分,公司将豁免该部分债务。

新疆浩聚源同意,昌吉城建以持有标的房产的销售款清偿昌吉城建欠付公司的前述燃气费。

新疆浩聚源承诺标的房产及所对应土地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已出售、出租、抵押等。公司办理标的房产不动产证过程中,昌吉城建及新疆浩聚源须积极配合。非因昌吉城建原因导致房屋或对应土地存在权利瑕疵致使公司无法办理不动产证,新疆浩聚源需按照《债务清偿协议》价格向公司赔偿,若新疆浩聚源无力赔偿,公司有权向昌吉城建追偿(昌吉城建仍应当承担继续清偿公司债务义务)。

各方确认,《债务清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价格不因市场行情改变,无论上涨或下跌,各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权利。

昌吉城建和新疆浩聚源于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昌吉城建和新疆浩聚源不承担违约责任。

昌吉城建和新疆浩聚源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之日起30个月内或公司将标的房产销售到80%(208套),剩余房屋公司需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在公司名下。

(三)《补充协议》

公司及昌吉城建同意,昌吉城建以其持有的标的房产的销售款清偿昌吉城建欠公司的燃气费182,841,929.89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捌拾肆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捌角玖分);新疆浩聚源同意,昌吉城建以标的房产的销售款清偿昌吉城建欠付公司的前述燃气费。

鉴于在《补充协议》签署期间,新疆浩聚源与新疆诚浩正处于股权变更过程中。因此,新疆浩聚源与新疆诚浩共同确认,上述标的房产归公司所有,公司拥有完全独立自主的定价权、销售权等处置权利,新疆浩聚源与新疆诚浩不得干预公司以上权利,且有责任协助公司办理销售、按揭、不动产证办理等。

四、债务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实施债务重组,有利于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减少公司坏账损失风险,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相对积极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2024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影响金额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房产未来可能受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影响,出售情况可能无法达到预期,并根据抵债房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损失。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2024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影响金额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因此对公司2024年度及未来的利润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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