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7月06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80 证券简称:中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4-028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4,418.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2,767.9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1,650.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微半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新增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微半导”)、四川中微芯成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微半导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芯成”)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桃园支行(上述二家银行统称为“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一”)、中微芯成(以下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和上述银行支行或其上级管辖行已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目前,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规级芯片研发项目”、“大家电和工业控制MC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物联网SoC及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艺彬、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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