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7月5日讯(记者 彭科峰)曾经引发业内关注的重庆银行起诉爱普地产,并连带起诉中金公司等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7月4日晚间,重庆银行发布公告披露了和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的房地产企业债券的诉讼最新进展。具体来看,这笔5亿元的案件中,涉案房企名下被发现无资产,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东方金诚等中介机构的要求也遭成渝金融法院驳回。
重庆银行表示,该行已将上述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预计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该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踩雷本地房企债券 重庆银行5亿元或难收回
依据重庆银行此前披露,这起诉讼的具体情况和进程如下:2016年2月4日,重庆银行认购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亿元,但最终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向重庆银行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重庆银行以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21日,重庆银行披露诉讼事项公告,称因与重庆爱普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银行诉求,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该行偿还债券投资本金5亿元和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以上诉讼请求合计582,429,863.8元;新城开发公司因出具《担保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从昨日最新披露的公告来看,重庆银行打算从涉案房企身上收到钱的概率恐怕已经不大。
重庆银行披露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经法院采取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东方金诚也遭当地法院驳回
重庆银行此案曾经一度引发市场关注。核心原因在于,除了起诉房企要求还钱外,重庆银行还把枪口对准了中介机构。
依据此前信息,重庆银行称,银行对上述债券涉及的相关资料重新进行了深入研判,结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出具的《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描述,认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等机构在上述债券发行披露的文件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履行职责,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未如实足额披露发行人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行为。
重庆银行认为,中金公司等作为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债券发行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本行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逾期支付的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并要求本案各被告共同承担本行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而昨日公告显示,成渝金融法院已就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等各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2023)渝8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成渝金融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重庆银行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成渝金融法院裁定驳回本行起诉。
不过,重庆银行表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本案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近期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不断 也有中介构被判定担责
为何重庆银行起诉中金公司等虚假陈述遭遇驳回?成渝金融法院做法是否合理?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当地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方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涉及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和国内争议案件,且多以涉外案件为主。重庆银行和中金公司等各方的纠纷,中金公司尽管曾经属于中外合资的投行,但现在其大股东是中方。并且,从目前涉及投行的债券虚假陈述的案件来看,也多由当地的金融法院审理。当然,中金公司总部应在北京,重庆银行也可考虑在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起诉。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庭审理了多起涉及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的案件。
比如,2022年12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对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银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
法院最终裁定,承销银行对某集团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虚假陈述,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构成虚假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构成虚假陈述;信用评级机构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认定其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酌情确定承销银行在某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某集团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左右,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农村商业银行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据悉,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受理相关系列案件40余件,总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而被告中介机构涉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和多家银行机构。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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