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27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蒋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房绍坤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候选人李平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彥明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建华先生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隋庆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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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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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选举李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王彥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阳 祁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16:30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蒋涛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李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议案》
增补李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增补王彦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以上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报备文件:吉林高速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29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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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90,553,1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0,149,785.21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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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8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本公司审计法规部
联系电话:0431-84664798 84622188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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